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31号)精神,设立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许可职责下放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挂靠在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承担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将原市农业局承担的食用农(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原市林业局承担的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原市经济信息化局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将原市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将原市质监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2、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3、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7、出具保健食品出口销售证明。
8、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9、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乡镇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一类产品注册。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跨区域或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
(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务、文电、机要、保密、统计、信息、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和文件;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和对外交流工作;承担经费收支预决算、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执法监督科。
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监督工作;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协调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来信来访、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等普法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应急管理办)。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强制检验工作;承担保健食品相关质量和标准的监管工作。
(五)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药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临床试验和药物非临床研究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八)药品流通监管科。
掌握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指导本地区药品流通监管业务工作。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业务工作。
(十)化妆品监管科。
掌握分析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全市化妆品监管业务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科。
掌握分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许可的受理和办结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科(与机关党委办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十三)稽查局。
负责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县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拟订、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监测和查处工作;指导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监管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人员划转。
1、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鼎湖办事处工作的5名人员编制(其中行政编制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划转到鼎湖区,用于组建鼎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肇庆高新区办事处工作的4名人员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划转到肇庆高新区,用于组建肇庆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挂肇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与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养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鱼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发现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市质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与市工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向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市经济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九)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验、鉴定、认定等,经检验、鉴定或者认定,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十一)与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事权划分。
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组建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属地管理,所需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端州区、鼎湖区、肇庆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权划分按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具体事权划分另文明确)。
(十二)纪检、监察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具体事宜另文明确。
(十三)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积极推进食品药品及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和资源整合,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涉及相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