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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2015-06-08 222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办函〔2014〕64号)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分工的实施方案》(藏政办发电〔2014〕735号)的要求,现就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不减少工商、质监、国税等部门审批权限的前提下,向申请者颁发同时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通过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凡在字号名称前冠以拉萨的市属企业。
 
  三、实施时间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相关要求
 
  实施“三证合一”是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切实推行“简政放权,依法监督,公正透明,权责一致和社会共治”等基本原则,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的有效措施,为此,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后,市属企业在拉萨市内办理其他业务手续时,相关部门均要认可“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地区: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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