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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充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食药监发〔2014〕94号)

   2014-08-15 953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南充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开展1家以上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南充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开展1家以上试点工作。
 
  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8日
 
  南充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食药监食监办[2014]224)要求,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顺庆城区开展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顺庆城区开展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把婴幼儿配方乳粉纳入管理体系严格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摸索有效的管理方法,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市药店全面推行,达到既方便群众购买,又能保障质量安全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时间
 
  从2014年7月15日起,用一年的时间分阶段开展试点工作。
 
  第一阶段:主体资格的审查、筛选(7月15日—7月31日)
 
  申请试点的药店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我局筛选审核后上报省食药局备案。试点药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经营时间达到3年以上;
 
  2、须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资格,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严格实施,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被查处过;
 
  4、具有相应的经营环境和营业面积,具备设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条件;
 
  5、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6、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第二阶段: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健康检查(8月1日—8月30日)
 
  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从业。
 
  1、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非本药店在职人员不得在药店营业场所内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相关活动。
 
  3、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全面落实每年40个小时的培训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4、药店应当对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作。
 
  第三阶段: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9月1日至9月31日)
 
  试点药店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1、药店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确保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2、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顾客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的投诉。
 
  3、应当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向消费者明示,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4、试点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空间大小而定。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未上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5、应当对专区、专柜的温湿度进行检测、调控以便专区、专柜的温湿度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存放要求。
 
  6、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婴幼儿配方乳粉。
 
  7、应当由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8、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拆零销售。
 
  9、应当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及时采取退市、清理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防止问题产品流入市场。
 
  10、药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单位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做好退货记录,如实记录退回时间、退回原因、退回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退回人和收货人要签字盖章。
 
  11、药店对需要进行销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确保该婴幼儿配方乳粉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第四阶段:试点药店的试运行及经验总结(2014年10月1日—2015年7月14日)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为我市2015年全面推行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药店进行试点,了解和掌握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完整的流通过程,将试点药店名称和试点方案于7月30日前报省局备案。
 
  (二)加强对试点药店的督促检查和跟进指导,注意及时收集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办法和有利于监管工作的机制。
 
  (三)利用各种有利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的消费者及人民群众知晓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的工作,逐步扩大影响力,提高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上报和请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南充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药店名册
 

单位

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企业负责人

经营地址

备注

南充嘉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23店

Sp51130214100358

川CB8170802

罗晓卫

南充市人民中路78号

 市局试点

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200店

Sp5113001310008939

川CB8170536

何岳

南充市文化路164号得益时代广场附一层102号

 市局试点

四川南充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210店

Sp5113001210006896

川CB8170539

何岳

南充市顺庆区铁昌路75号

 市局试点

南充市苍生福源药庄

Sp511302141000546

川DA8170161

杨清

南充市顺庆区文化巷27号

 市局试点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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