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全局,把维护好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这一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作,不断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治理整顿与产业发展相结合、集中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第一责任人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和学校周边的流动食品摊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整顿任务
重点对以下七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牵头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
配合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
按照卫生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继续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部门:农牧部门。
配合部门:卫生、商务、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深入开展奶站清理整顿,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奶站一律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全面开展农兽药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普通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行为。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产品行为。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检测力度。打击禽畜养殖、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加大检查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各级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完善监管制度,严格规范认证。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推进综合执法,打击违法行为。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加强指导服务,开展科学监管。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
牵头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配合部门:农牧、卫生、民族宗教、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重点整顿小企业、小作坊,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组织食品安全大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监督企业建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以监督检查企业为重点,以提高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着力消除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强化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规范整治潜在地食品企业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小作坊监管,严厉打击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清查整顿,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清查整顿生产加工环节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开展专项监督抽查,进一步健全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加大风险检测,着力发现和查处企业违规使用添加剂的行为。
——加大查处力度,打击制假行为。严厉打击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行为,对无生产许可证制假制劣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完善保障体系,严把进口关口。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
——强化企业责任,加强指导监督。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出口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掌握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其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要求。
——推进质量承诺,促进诚信经营。强化对已签订质量承诺书企业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建立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和监管档案,建立动态分类管理与合格评定程序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努力提高检验检疫监管的有效性。
——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继续抓好基地备案、出口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清理不合格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基地,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食品流通环节。
牵头部门:工商行政部门。
配合部门:商务、民族宗教、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盐务、公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执法检查。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和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区域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的监管力度,重点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边销茶及儿童食品等的监管,推行食品准入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霉变、病死畜禽肉制品、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采取有效措施,净化农村市场。加强对农牧区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城乡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经营主体资格合法。督促食品经营者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食品流通环节可溯源制度,把好食品流通准入关。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农牧区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创建工作,提高农家店经营食品的连锁配送比例,促进农牧区食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健康发展。
(五)餐饮消费环节。
牵头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配合部门:教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民族宗教、农牧、公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专项监督检查,严把食品原料来源。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不按要求进行公用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强化索证索票、进货验收,积极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工作,按期年检,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推进量化分级管理,提高卫生监督效率。改进和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督,将卫生许可制度及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强化餐饮服务企业的自律意识。
——加强农牧区餐饮管理,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针对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农牧区集体聚餐和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六)畜禽屠宰。
牵头部门:商务部门。
配合部门:农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委、民族宗教、公安部门。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的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建立质量追溯体系,落实定点屠宰规定。加强对牲畜实行标识制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畜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继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开展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
(七)保健食品和化妆品。
牵头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配合部门: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部门。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规范生产经营,开展广告整治。严把保健品、化妆品注册关和广告主体关、品种关、内容关、审批程序关,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虚假广告一查到底。
——加强监督检查,打击假冒伪劣。凡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从重查处;重点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和销售索证索票情况,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行为。
——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监督。增强群众的辨别能力,引导有关媒体依法规范发布广告,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品、化妆品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四、实施步骤
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9年3月)。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并做出周密安排部署;根据本实施方案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分解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于3月底前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10月)。
按照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年中和年终应组织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2月)。
11月底前,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省政府。
五、整顿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相关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把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责任延伸到生产经营第一线,落实到生产经营过程的具体环节。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检验检测,整合检验资源。一是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品种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抽验力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使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清楚,方向明确,效果明显。各相关监管部门要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发布,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省、州(地、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逐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的检测资源分工与职责,着力构建以省级为龙头、州(地、市)级为骨干、县级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三)加大安全监管,完善运行机制。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分段监管中的空隙和漏洞。从制定规则、监督实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四方面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丰富综合监督的内容,创新综合监督的手段和方式,完善综合监督的机制。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快制度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诚信建设制度、警示惩戒制度、举报奖励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有实在的内容,协调事项有规范的程序,落实责任有严格的措施,评价考核有明确的标准。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五)着重监督检查,保障清真信誉。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监督检查,保障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完善清真食品的监管监制程序,督促省伊斯兰教协会做好全省清真食品和清真牛羊屠宰的监制工作;加大对《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
(六)规范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七)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要在省、州(地、市)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把互联互通扩展至县级,实现县以上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信息披露、工作交流等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已经开通的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网平台,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应急的操作规则、内部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应对能力,保障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八)深化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能力。继续开展“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知识“四进七个一”活动,深化农牧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直接面向农牧民宣传。对全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人员开展以提升业务能力为主题的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村牧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宣传使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有所提高,特别是广大农牧民群众对假劣食品的防御能力有所提高,全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警示语、温馨提示语的范围逐步扩大,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强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地方责任。各州(地、市)政府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保障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必要经费。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负责制定相应专项整顿方案,保证整顿措施、人员到位,确保专项整顿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相关配合部门要担负起各自监管的责任,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加大整顿工作的合力。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相互推卸责任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整顿。卫生、质检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经委、商务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发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整顿。要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整顿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全省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消费者信心。
(四)认真开展督查,提高整顿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开展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