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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威牧卫字〔2008〕9号)

   2011-02-17 778
核心提示:  各市、区畜牧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经济发展处(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
   各市、区畜牧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经济发展处(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确保奥运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省畜牧兽医局《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我局组织制定了《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威海市奥运期间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实现“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工作目标。市局成立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部门职责要求,不断加强动物饲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管,将各项监管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逐条逐项落实到人,层层签定责任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奥运期间监管责任体系。
 
  为加强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各市要明确一名分管局长、一名动物卫生监督所长专门负责,并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5月12日前报市局兽医与兽药科(whsysy@163.com)。
 
  二、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奥运期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各市区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定具体措施,做好有关工作。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要围绕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要针对奥运会,制定专门的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要加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组织做好违禁、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清理整顿,深入实施兽药、饲料生产经营派驻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兽药残留、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市畜牧兽医局将于5月-10月进行两次兽药、饲料检查和抽检工作。
 
  三是落实监管兽医对养殖场的监管。特别是对涉奥养殖场,监管员要全程监管。要与企业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派驻监管员必须落实每周至少2 次的巡视监管。要督查企业用药记录制度执行情况和饲料使用情况,严禁使用激素类和兴奋剂类物质,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现场检测,批批检验,严格准出。
 
  四是强化现场检疫和运输环节的检疫。对供奥动物及动物产品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检疫措施,必须到场逐头、逐只进行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施加“供奥”标识(具体工作实施,待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另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行为,对运输环节动物和动物产品严格实施查证验物,确保动物疫病不传播、不扩散。
 
  从现在开始至奥运会结束,每月3日前各市区要将上月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畜牧兽医局兽医与兽药科。
 
  附件:
 
  1.威海市奥运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威海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3.威海市奥运期间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威海市奥运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孙象清(市畜牧兽医局  局  长)
 
  副组长:赵勇健(市畜牧兽医局  副局长)
 
  成  员:刘永建(市畜牧兽医局  生产科科长)
 
  于  松(市畜牧兽医局  兽医与兽药科副科长)
 
  宫均荣(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站  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兽医与兽药科,联系电话:5204181。
 
  附件2:
 
  威海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保证第29届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市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为奥运会、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支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依据《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宣传、重点监控、点面结合、以面包点”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监管。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总体目标:2008年5-9月份,全市不发生重大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事件,供应北京、上海、天津、青岛等奥运承办城市的畜产品,不发生与兽药有关的违禁药物残留和兴奋剂检测阳性等事件。
 
  工作重点:全市所有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均不得购买、存放、使用带有明显档记的违禁药物;供奥动物养殖场实现监督员全程监管,所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合格率达100%,出厂产品实现检疫员专检,确保出厂动物及动物产品100%合格。
 
  三、工作计划和安排
 
  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分宣传发动、整顿治理、督查整改、全面总结四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4 月20 日至5 月10 日)。召开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会议,开展动物产品质量监管执法宣传和培训;制定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工作方案;按省局要求,完成辖区内涉奥养殖、屠宰加工企业登记、备案和上报工作。
 
  第二阶段:整顿治理阶段(5 月11 日至6 月10 日)。落实养殖、屠宰加工、贮藏、运输、市场等环节的全方位监管,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开展专项整治,完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的清理整顿;通过多种媒体宣传普及科学饲养、科学防控知识;开展兽药残留、兽药和饲料质量抽检工作。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阶段(6 月11 日至6 月30 日)。各市区组织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限期改。市局组织对各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制定下步工作措施,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四阶段:强化监管阶段(7 月1 日至8 月24 日)。根据督查整改阶段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进一步落实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管,查漏补缺,确保奥运期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阶段:全面总结阶段(8 月25 日至9 月10 日)。对全市奥运期间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交流推广监管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奥运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协调、落实工作,各市、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围绕奥运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二)完善应急措施。供应奥运动物产品的市、区要尽快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及动物产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备队伍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沟通机制。要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物疫情发生风险,保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
 
  附件3:
 
  威海市奥运期间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在我市建立健全奥运期间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下统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奥运期间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谐的奥运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山东省奥运期间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奥运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29 届奥运期间在威海市境内突然发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由于动物疫病、违规使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引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II 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 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 级)
 
  (1)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重大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 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 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 日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 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畜禽产品中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引起人员中毒的。
 
  (7)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较大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 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发现或检测出活畜禽和畜禽产品中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尚未引起人员中毒的;
 
  (6)市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般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 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一般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或泄漏。
 
  (4)发现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尚没有造成后果的。
 
  (5)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5.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为重点,加强兽医、兽药和饲料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6.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在职责范围内,统一领导和指挥奥运期间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要重点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要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科学决策,依法应急。用法律保障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水平。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市畜牧兽医局成立奥运期间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孙象清局长任组长,赵勇健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生产技术科、兽医与兽药科、兽医站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奥运期间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大决策,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兽医与兽药科。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具体制定政策和措施,部署和协调处置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督促各地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领导小组各单成员单位职责
 
  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与饲料及畜产品中添加剂和违禁药物(瘦肉精等)残留有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和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兽医与兽药科: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汇总和报送等工作。负责局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开展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工作。负责组织与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相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兽医站:负责与动物疫病相关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参与对相关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参照省里奥运期间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构,成立相应的奥运期间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三、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全市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兽药、饲料及畜产品违禁药物污染、兽药与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有关科室、站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主要品种、关键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畜产品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巡查监管。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
 
  2.预警
 
  全市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监测信息,及时发布有关动物疫病、畜产品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并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科室、站报告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畜牧兽医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畜产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各级人民政府;
 
  b.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c.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d. 动物疫病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e.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f.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任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兽药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报告形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兽药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或省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 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或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市畜牧兽医局有关科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将根据疫情情况,按规定及时向省局或市政府汇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或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在采样的同时,及时报当地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确保不扩散。
 
  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引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
 
  (1)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1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3)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 小时内报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
 
  (4)发生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按(3)的规定上报。市畜牧兽医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
 
  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例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引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造成的危害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掌握的情况。并随时报告事件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种丢失或泄露事件的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丢失或泄露菌(毒)种类、数量、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并随时报告事件发展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事发地的县(市、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突发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地方,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
 
  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除特别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 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外,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由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工作。较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II 级)的应急响应、一般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IV 级)的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因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引起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溯源,查清源头,监测确证,搞好排查,并果断处置,消除隐患。对病原微生物丢失或泄漏事件,要及时报告畜牧兽医、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查清丢失或泄漏危险源,并对有关地域、场所进行密切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隐患。非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区,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及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区域、影响严重的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山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对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善后处置
 
  1.善后处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造成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市畜牧兽医局相关科室站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3.总结报告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根据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工作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六、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1.信息保障
 
  市畜牧兽医局建立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传递和处理等工作。
 
  2.人员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技术保障
 
  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受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木,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4.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议当地政府落实保障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5.经费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医疗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7.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8.宣传教育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控能力。
 
  七、附则
 
  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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