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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辽中政办发〔2010〕9号)

   2011-04-16 885
核心提示:为增强政府对我县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县区域内粮食紧张时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为增强政府对我县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县区域内粮食紧张时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供应原则

  (一)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分部门负责。同时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我县县级储备粮、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控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应急供应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需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应急粮源储备

  1、县级储备规模:按省市要求,全县47万人口(包括城镇人口、农村人口及常驻流动人口),人均月供原粮12.5公斤标准,主产区按3个月销量计算,储备量为17,625吨,加上流动人口计划储备水稻2万吨。

  2、预案实施过程中启用的地方储备粮,要在半年(或一个季度)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

  (二)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由我县粮食局所属控股企业沈阳永昌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原冷子卜粮库)、沈阳易鑫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原刘二卜粮库)负责县级地方粮食储备供应。由沈阳永昌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辽中县万有来大米加工厂、沈阳万谷园米业有限公司、沈阳市龙盛制米有限公司4家企业负责全县大米供应,并由我县粮食局按区域布点承担应急粮食供应。

  (三)粮食应急供应运输系统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地点、市场应急供应量需要和供应网点的分布,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并与县应急办公室签订应急供应运输责任状,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三、应急供应预警

  (一)市场监控

  以县粮食局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县的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点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要粮食销售网点或超市、较大民营粮食加工企业。

  建立粮食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由县粮食局每月对粮油市场货源、价格做两次监测,并将结果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预警

  三级预警(即紧张状态):粮食(大米)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以上,群众集中购买并出现情绪不稳定。

  二级预警(即紧急状态):三级预警(即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大米)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群众集中购买,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一级预警(即特急状态):二级预警(即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大米)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以上,市场供应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部分网点、地区出现脱销。

  四、应急供应组织

  (一)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如下:

  总 指 挥:蹇  骞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袁忠鹤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方  超    县粮食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物价局、农发行辽中县分行、县武装部、县粮食局。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方超兼任,联系电话:27883318。

  (二)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态,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县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

  2、指挥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市政府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监测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的实施工作。

  3、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购销调存及市场价格情况。

  4、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实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6、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

  1、粮食局: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县及周边地区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县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向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粮食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申请动用市级、省级或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建立完善本域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2、发改局、交通局:负责组织电力、运输调度,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负责保障粮食运输通畅及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3、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4、财政局:负责会同县粮食局审核实施粮食应急供应所需有关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民政局:负责救济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实施基本口粮供应。

  6、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行动。

  7、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率管理、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8、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时期粮食质量监测,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商品流入市场。

  9、农发行辽中县分行:负责在明确贷款利息、调销费用支出和亏损补贴的前提下,及时提供粮食应急采购调运所需贷款。

  五、应急供应措施

  (一)三级预警(即紧张状态)时,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每天定时向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供应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县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有关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要停止各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粮源。

  (二)进入二级预警状态(即紧急状态)时,除采取三级预警状态(即紧张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辽中镇是粮食销区列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应急指挥网络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1、动用各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按应急供应原则,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县政府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有关部门下达调拨命令书。要根据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加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2、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进入一级预警状态(即特急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即紧急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外流。对我县供应紧张的粮食品种,要求经销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3、申请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通过县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中央储备粮。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这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行销差率管理和最高限价。

  5、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态,确保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各级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6、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六、应急行动终止后的有关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要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三)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四)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成品粮食和储备粮的。

  4、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辽中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由辽中县人民政府制定,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辽宁
标签: 应急供应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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