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同)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送省局稽查处备案。
三、从2014年9月开始,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双打报表)一并报送省局稽查处。
四.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名单报送省局稽查处备案。
联 系 人:王革
联系电话:0591-86296583
传 真:0591-87501456
电子邮箱:fjfdajcc@163.com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5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
四、从2014年9月开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总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
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4年8月11日
附件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依
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该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审查。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本细则第七条其他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请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对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开,也可同时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地方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内容的;
(三)在公开行程处罚案件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附件3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台械[2013]1号 | 台州医院涉嫌使用无注册证医疗器械案 | 台州医院 | 999999999 | 王甲 | 当事人使用的口腔义齿产品和对应注册证书登记的产品材料不相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义齿产品。 | 主动履行,×年×月×日 | 台州市食药监局,×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