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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长府办发〔2014〕26号)

   2015-02-02 543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6号),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合,重新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将药品经营企业的零售、零售连锁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二)下放的职责。
 
  将县(市)范围内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含二类精神药品、药用罌粟壳、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行政许可职责,下放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承接的职责。
 
  1.国产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3.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变更职责。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强化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的政策规定,健全我市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我市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市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药品注册和医疗器械备案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督监测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依法开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药品经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上级下放和委托的有关审批事项;推进落实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八)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和有关重大信息。
 
  (九)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食品药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二)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三)承担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绩效评估、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综合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文字综合、信息汇总和统计报告工作;承担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情况分析工作;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相关政策;承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科普宣传活动;指导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账目管理;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制处。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负责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督查指导处。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和目标管理,对规划实施和目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评;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担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七)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和管理制度,指导县(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食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食品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和管理制度,指导县(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餐饮服务监管处。
 
  负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和管理制度,指导县(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产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监测和管理制度;负责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县(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稽查处。
 
  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稽查工作,组织协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负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案件协助调查工作;承接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稽查工作任务;组织和指导市本级食品化妆品稽查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稽查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工作。
 
  (十二)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负责全市药品研制、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监测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药品注册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管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负责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指导县(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药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全市药品流通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药品流通和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测与管理制度;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监管工作;负责中药材市场监管工作;指导县(市)药品流通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医疗器械监管处。
 
  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监测与管理制度;负责互联网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应急管理处。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舆情监测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编制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演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县(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处。
 
  负责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投诉举报受理处。
 
  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上报、转办和回复工作,组织协调投诉举报办理工作,跟踪和反馈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承担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指导县(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十八)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九)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党的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宣传、统战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机关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7名(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80名,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划入5名,从市商务局划入1名,从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划入13名,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划入3名,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分局机关各划入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1名副局长兼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入7名)。
 
  五、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一)直属机构。
 
  设立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分局,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稽查工作;指导县(市)药品监督稽查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稽查业务。配备行政编制30名(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划转4名、南关分局划转4名、宽城分局划转6名、二道分局划转3名、绿园分局划转8名、双阳分局划转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6个内设机构:综合科、药械生产稽查科、药械流通稽查科、药械使用稽查科、网络药械稽查科、特殊药品稽查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
 
  (二)派出机构。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新设置11个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配备行政编制228名(含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9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其中从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南关分局、宽城分局、二道分局、绿园分局、双阳分局共划入行政编制36名(各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从市工商系统划转基层行政编制19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主要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安全质量监测,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科普宣传活动;承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6.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配备行政编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5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7.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配备行政编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配备行政编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配备行政编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1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配备行政编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11.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配备行政编制10名(使用原工商基层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置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六、其他事项
 
  (一)与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实施相关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二)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三)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四)与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与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与畜牧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七)与水利(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水利(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八)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该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市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管。
 
  (十)机关机构改革后,由主管部门适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调整、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调整等事项的意见。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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