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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意见

   2011-05-19 309
核心提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进一步做好2010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提速增效,完成全年的目标任务,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继续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专项抽检和监测力度,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的行为,确保按标准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实现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的标准化、优质化生产。开展针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专项整治,加强“三品”标识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药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加强对农产品药残的检测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例行检测制度,定期开展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严查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强兽药GMP后续监管,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登记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力度。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深入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整顿,严厉查处无证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组织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重点整顿制假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规范活禽市场交易,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进一步提高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加大对餐饮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管公示制度。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集体、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品、盒饭、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严防“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流入餐饮服务环节。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有效控制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七)加强畜禽屠宰监管。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进入食品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具有功能疗效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九)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示范县(乡镇)建设工作。督促企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适时发布企业信用情况,建立褒奖守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意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严峻的抗旱救灾工作形势,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州、县食安委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告或相互通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进一步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在食品安全整顿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整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组织联合督查,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地区: 云南
标签: 食品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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