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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抚政办发〔2008〕28号)

   2011-04-20 608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独特的质量品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顺哈什蚂是指产自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及抚顺县汤图、上马、后安、马圈子、救兵五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内的活体哈什蚂,清原马鹿茸是指产自抚顺行政区域内的活体马鹿茸,以及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哈什蚂、马鹿茸精深加工的哈什蚂、马鹿茸制品。

  第三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和使用其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施管理的机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护办)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履行职能。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自职能开展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在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专用标志

  第七条 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及抚顺哈什蚂或清原马鹿茸名称组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必须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向市保护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保护办)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者,可向市保护办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一)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条码证。

  (二)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加工产品的原料必须产自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域保护范围内。

  (三)生产、储存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的车间、仓库、场地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四)原料从进厂到成品出厂实行质量跟踪管理,有健全的产品质量档案。

  (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抚顺哈什蚂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167号)、《关于批准对清原马鹿茸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183号)的要求。

  (六)具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有生产统计台帐,有产品合格检验单,有健全的仓库进出台帐,帐物相符。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保护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条码证的复印件;

  (三)生产者简介;

  (四)县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出具的产品原料产地证明;

  (五)两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六)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者的申请经国家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市保护办统一制作,实行有偿使用。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包装物由市保护办负责监制。

  第十三条 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包装物,必须在年初向市保护办提出书面计划,年终将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市保护办。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提请国家保护办撤销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

  (一)转用专用标志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三)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非地域保护范围的原料从事加工生产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

  第十六条 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专卖店应明示专用标志证书。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销售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制造、销售和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产品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和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以及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抚顺哈什蚂、清原马鹿茸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保护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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