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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餐〔2012〕30号)

   2013-01-31 721
核心提示: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订了《广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订了《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方案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级试点已于2011年5月开始实施,自治区级试点将于2012年9月计划实施,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做好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工作原则: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形成合力、加强统筹协同推进、地方为主分级负责、试点先行点面结合”的原则,各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各有关单位对营养改善计划确定的学校实施食品安全保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三、工作重点

  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以供餐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单位,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配送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四、时间安排

  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分为调查摸底、评估准备、保障实施、督查总结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

  1.各试点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药监餐〔2012〕26号)对本行政区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2.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的食堂,要督促办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堂,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新建、改扩建的食堂,要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3.确保学校食堂(伙房)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二)评估准备阶段(6-8月)

  1. 严把资格审查关。按照《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标准要求对供应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从食品加工场所、条件、设施和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对不能满足供餐要求、不能确保食品安全的向县政府及教育部门提出减少其供应量或者取消其供餐资格的意见。

  2.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伙房)、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3.加强培训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所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不少于40学时的食品安全培训,并进行统一考核。

  4.定期在学校开展宣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学校要在广大师生中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让家长积极参与,营造学校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5.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建立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按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教育部门。

  6.构建并落实各重点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管理。指导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完善食品安全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考核、奖惩办法,提高管理水平。

  (三)保障实施阶段(9-12月)

  1.检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重点检查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是否获得餐饮服务许可,托餐家庭(个人)是否获得准入资格;各重点单位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人员健康管理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是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规定,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和豆角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对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

  2.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检查学校是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教育学生勤洗手,保持个人卫生;不吃过期变质食品,不吃生冷不洁食品,不喝生水,不买街头无证小贩的餐饮食品,防止“病从口入”。

  3.检查各重点单位食物中毒处置应急预案制定情况。检查是否制定,是否明晰应急处置流程,是否强化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

  4、深入开展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整顿情况。检查学校周边的餐饮业有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明,检查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通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的饮食环境。

  5.推行分级分类综合评估管理。针对有条件的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供餐企业推行餐饮服务分级分类综合评估管理,以达到增加监管透明度,促进其改善软硬件条件,提高自身管理能力的目的。

  (四)督查总结阶段(2012年12月)。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辖区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开展检查、认真总结,于2012年12月18日前将情况总结及相关报表(详见附件1、2)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结合本辖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完善食品安全处置应急预案,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要紧紧围绕防止食物中毒、食品污染,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

  (三)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要将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绩效考核之中,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检查,确保成效。强化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的日常监督管理,督导指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培训。

  (五)建立机制,畅通信息。要建立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与和有关单位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

  附件:

  1.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台账.doc
  2.    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检查统计表.doc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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