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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的通知(浙质奖评办〔2010〕6号)【2013-07-22废止】

   2016-09-12 715
核心提示: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政府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依据《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聘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聘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员选聘
 
  第四条  评审员候选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
 
  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
 
  5.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6.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保守秘密。
 
  第五条  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推荐评审员候选人选。
 
  第六条  评审办负责受理评审员候选人选申请,在核查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后,确定评审员或候选评审员。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组织候选评审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评审员或经考核合格的候选评审员,由评审办聘为评审员,发放聘用证书,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满后,按选聘程序重新聘用。
 
  第三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九条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证评审工作客观真实。
 
  第十条  遵循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奖宗旨、目标和管理要求,维护所有申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觉抵制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预。
 
  第十二条  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不传播可能危及评审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在现场评审前,不得擅自与受评审组织交流评审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动回避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组织的评审工作,对曾评审过的组织,评审后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
 
  第十四条  廉洁自律,不接受受评审组织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等。
 
  第十五条  将受评审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除评委会的领导和专家、评审办管理人员或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外,不与任何人讨论受评审组织的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的所有信息。
 
  ——不备份或拷贝受评审组织的信息,不保存受评审组织的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方式进行关于受评审组织的讨论。
 
  ——除受评审组公开发布的信息外,不私自更改和使用受评审组织的任何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时候(评审周期内及以后)都不私自给予受评审组织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
 
  第十七条  进行现场审查时,尊重受评审组织的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实施评审期间,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好评审任务。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进一步熟悉和掌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如在有关材料中进行自我介绍,只允许使用“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员”这一名称,并注明聘用年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负责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组织或个人对评审员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每年将评审员参加评审、培训及相关工作的业绩予以记录并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在从事评审工作期间不遵守行为规范、有违纪行为或年度评价不合格的,由评审办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对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应服从评审办的工作安排,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的,取消评审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浙江
标签: 细则 评审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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