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彻底清查、销毁问题乳粉,杜绝问题乳粉案件发生,保证我区乳粉及含乳食品安全,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缴问题乳粉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清缴范围
凡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而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均纳入清缴范围。
二、清缴时间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
三、清缴政策
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上缴。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乳粉的可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四、举报渠道及奖励政策
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各种途径举报生产、使用、销售、藏匿问题乳粉的违法行为,对所举报情况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5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12365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96311
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951—5053104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