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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34号)

   2012-07-26 355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把好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严把行业准入条件,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尽快完成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重点对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水耗等进行审核清理。对不符合条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生产资格,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获证企业重新审核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省工信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制度,实行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承诺和销售台账制度,建立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销售、采购企业和个人信息,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突出重点,加强生产经营监管
 
  (一)加强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奶畜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奶源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管理,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饲料生产企业等实施以站、车、厂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加大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生鲜乳的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验,抽验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把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列为高风险产品实施重点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工作,重点检查产品的可追溯性、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加工投料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三)加强乳制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要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进行追踪。工商部门要将督查乳制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认真检查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落实情况。集中整治,对城乡市场乳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清查,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乳制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召回、销毁等措施,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四)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要按照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定点包厂和驻厂监督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1〕)5号)规定,落实驻厂监督有关责任和工作措施,并及时上网公布、更新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各级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生鲜乳收购站要做好收购、销售、检验台账,完善运输环节的交接单;奶畜饲料生产企业及奶畜规模养殖场要建立饲料、相关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乳品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采购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如在乳品中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省卫生厅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科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三)切实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检测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农业、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健全电子信息追溯和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和有效整合乳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2011年底前按照国家部署完成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要尽快组织建立全省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为乳制品采购进货提供权威性验证验票查询平台。各相关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在2011年10月前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四、严厉打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乳制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各市、县(区)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级公安、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乳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对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嫌食品犯罪行为线索要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即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对重特大案件和跨地区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要广泛发动新闻媒体、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和提供线索。要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制度,构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引导媒体客观报道,防止不实或恶意炒作。
 
  五、明确职责,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乳粉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乳粉及其原料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业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全面完善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与监管部门签订的承诺书,不生产、不存放、不销售、不隐匿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工信、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进我省乳制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引导企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予以严格限制。
 
  (二)强化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把乳品质量安全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检验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各级政府要将本地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定点包厂负责人、驻厂监督员、乳品生产经营“黑窝点”清剿负责人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情况、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情况报上级政府(各设区市政府于2011年8月31日前汇总情况报省食安办,电话:6396331,传真6262205)。
 
(三)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规划,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和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和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区: 江西
标签: 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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