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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质监局关于印发《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盐质监质发〔2013〕176)

   2014-09-03 779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质监局,开发区、城南新区办事处,市局稽查支队、各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
各县(市、区)质监局,开发区、城南新区办事处,市局稽查支队、各有关检验机构:
 
  现将《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办法》
 
  江苏省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8月9日
 
  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确保后处理工作效果,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依据《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移送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后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
 
  第五条  后处理工作由质监处(科)牵头,稽查、法制等各相关部门配合。质监处(科)为后处理承办部门,负责后处理档案信息管理、回访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
 
  第六条  检验机构要为后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不合格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承担复查检验任务的要按要求上报复查检验结果。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县(市、区)局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后,及时登记建立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台账,同时将不合格工作信息录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不合格后处理系统”)。
 
  第八条 建立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接到后处理工作材料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局分管后处理工作的局长约谈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宣传质量法律法规,告知责任和义务,明确质量主体责任。同时承办部门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第九条  建立严重产品质量问题通报制度。对发生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接到后处理工作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当地政府,同时交稽查部门开展相关查处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承办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承办部门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申请复查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严重不合格产品整改情况实地核查制度。接到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企业完成整改的书面材料5个工作日内,后处理承办部门应邀请技术机构组织现场核查,经确认完成整改后,上报有关材料,企业申请产品质量复查检验。
 
  第十二条 产品不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产品质量问题。
 
  (一)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或国家联动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产品在近3年内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2次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市局自收到《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后15日内,根据监督检查类别并结合检验机构资质能力,向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安排复查检验或提请省局及时安排复查检验。
 
  第十四条  复查检验机构自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之日起20日内(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按照原抽样检验方案要求完成复查检验,并向任务下达部门报送复查检验结果和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企业对复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回访制度。在已经完成整改工作的企业正常运转3个月后,市局按不低于20%的覆盖面,组织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回访。回访工作可采取电话了解、信函征询、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回访的主要内容:跟踪检查整改的效果,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后处理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回访信息和记录应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建立后处理跟踪监督制度。后处理承办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在复查合格后一年内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全年检查不少于两次。许可证产品下调一个监管等级,增加检查频次。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后处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规范实施后处理工作,不得以后处理工作为由变相向行政当事人乱收费,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整改工作。
 
  后处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严守秘密。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复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复查工作,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利用复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检验机构未经任务委托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复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将检验结果在报送任务委托部门前告知企业。
 
  第二十条  后处理工作(包括复查检验)情况列入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部门和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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