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加强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管理,现将《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管理,促进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扩大出口,加快与国际接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凡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本地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有关市属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ISO认可的40个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见附件1)。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同类标准中,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标准。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用等同或修改的方式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各项质量要求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均视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结合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 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其他的技术原因等,需要修改采用时,其差异程度应当控制在合理、必要和最小范围内。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其他原则,应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制定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仅表示标准之间的技术差异,不表示技术水平的高低。
第十一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的表示方法:
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标准封面标明和在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引用已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标准编号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GB/T200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
第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广泛搜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广泛搜集世界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
(二)将收集的国际标准资料进行翻译,经过分析、研究、对比,提出改进措施和计划。
(三)经技术改造、试验、验证等手段达到要求后,按国际标准进行试生产,并通过检查、验证,找出存在的差距,提出解决措施。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制定出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
(四)直接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和服务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制定出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标准进行管理和生产。
第十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编写,应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制定方法》起草和编写。
第四章 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经济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关于北京市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六条 对符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可按照国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第五章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复核和备案
第十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的复核和备案,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按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企业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企业应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通过后,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采标申请复核和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和中文译文;执行采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免提供国际标准及译文。
(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自检工作总结;
(三)市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近期合格检验报告;
(四)两个以上用户的反馈意见;
(五)符合第十七条的产品提交采标备案表(见附件2);
(六)符合第十八条的产品提交采标复核、备案表(见附件3);
(七)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产品,还需同时提交采标产品标志备案表(见附件4);
(八)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认证和3C认证管理范围内的产品,应提供相应认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企业一份,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标准化主管部门一份,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条 通过复核和备案的采标产品颁发北京市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四年。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采标产品,颁发国家标准委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取得采标标志证书的企业,可在产品包装、标志、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采标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4月10日原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北京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doc
附件2: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备案表.doc
附件3: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复核、备案表.doc
附件4: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