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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宝食药监发〔2015〕88号)

   2015-07-27 573
核心提示: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单位:  随着夏季的来临,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进入高峰期,为加强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单位:
 
  随着夏季的来临,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进入高峰期,为加强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桶装饮用水质量,严厉打击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飓风行动”工作,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15日。
 
  二、检查重点
 
  (一)生产环节:
 
  1、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是否公示等(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图、食品安全质量受权人信息牌、生产车间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是否清晰并悬挂);
 
  2、原辅材料购进(消毒剂、包装材料)审核及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及记录,产品出厂检验及记录;
 
  3、标签标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注等;
 
  (二)流通环节:
 
  1、桶装水经营者是否具备桶装水经营资格;
 
  2、桶装水经营者是否仔细查验供货方的生产许可资质,确保进货渠道合法;
 
  3、桶装水经营者是否严把进货关,索取对应批次合格出厂检验报告,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并进行查验记录;
 
  4、桶装水经营者是否具备满足桶装水不受污染等存储条件等。
 
  (三)主要违法问题:
 
  1、生产企业:
 
  ⑴无证生产;
 
  ⑵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续换证继续从事生产活动;
 
  ⑶生产企业使用无相应合法资质的消毒剂、包装材料等;
 
  ⑷生产产品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检验结果需要至少48小时),未附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
 
  ⑸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⑹生产环境污染,生产条件(灌装为清洁作业区)不符合相关要求等问题等。
 
  2、经营企业:
 
  ⑴无证经营;
 
  ⑵经营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产品(即无证生产),如“福”牌、“惜缘”牌、“华氏”牌等品牌饮用水;
 
  ⑶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正在申请延续换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⑷经营未经检验即出厂的产品(生产日期为当天或近两天内);
 
  ⑸未索取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未执行进货查验并进行查验记录;
 
  ⑹产品存储不符合规定等。
 
  三、职责分工
 
  1、市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安排和工作协调,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2、县(区)局:负责辖区内桶装饮用水生产、流通环节的检查、抽检,抽检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和市局转办其它案件的查处工作;
 
  3、稽查支队:负责对市局转办较为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4、检测中心:负责抽检产品检验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桶装饮用水是人民群众日常重要消费食品,又值夏季来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把“大桶水”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保障全市人民群众桶装饮用水饮用安全。
 
  (二)强化质量监管。各县(区)要结合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所有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抽检。检查要抓住重点,突出问题,要依法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查处一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已于今年5月24日实施,要督促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做好新老标准更替、标签更新等相关事宜,确保产品质量。
 
  (三)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区)要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 “大桶水”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大桶水”黑窝点。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于8月2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联系人:席会斌    电话:3851846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0日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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