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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西政办发〔2007〕114号)

   2011-08-02 55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精神,制定《西双版纳州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转换机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改革的目标任务。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产权明晰的独立市场主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种业开发,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种子企业,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种苗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改革的工作要求。各县(市)要按照“先剥离,稳妥推进”的原则,有条不紊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剥离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以前完成。1、机构分开。公益性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分设,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混淆各自职责。2、人员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不再管理种子企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已剥离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不得在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3、资产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界定划分资产,必须把原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已经使用的资产剥离出来。资产划分明确后,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二、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一)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各地在剥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妥善安置人员,搞好分类指导。
 
  1.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到《种子法》规定成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其债权债务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不符合《种子法》规定成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3.对当地没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外地种子企业又不愿进入的部分县,为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与外地种子企业协商委托代销事宜,承担本地的良种供应工作。
 
  (二)机构分设
 
  实行站、司分设,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剥离生产经营职能,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出的生产经营职能部分应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注销州、县(市)种子公司,保留州、县(市)种子管理站。
 
  (三)人员安置
 
  州县(市)种子管理站在职在编人员,原则安置在种子管理站工作,仍为公益性种子管理工作人员,履行种子管理职责,若自愿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工作的,享受相关政策性支持;对在辅助岗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到企业工作,不愿去企业的,原则在农业系统内部安排,保持原身份不变。
 
  (四)改革时间、步骤
 
  2007年9月30日前,上报审批实施方案;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完成全州种子体制改革工作;2007年11月1日至15日接受省、州检查验收。
 
  (五)政策性支持
 
  各县(市)要鼓励、引导、扶持原种子管理站人员自愿选择领办创办种子经营企业;同时积极引进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的外地种子经营公司参与改革。为此,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1.凡州内原种子管理站(公司)人员自愿选择领办创办种子经营企业并到县市分设公司的,各县市政府在国有资产(含土地)出让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2.凡此次改革涉及的行政收费,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执行;新成立的种子经营公司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3.州、县市政府对种子生产繁育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
 
  社会法人、自然人参与此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明确种子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既适应生产及种子产业的发展需要,又能达到总体上不扩编不增人的要求。
 
  2.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等工作。
 
  3.保障种子管理经费。对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备荒种子储备、信息统计等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改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要严格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对《种子法》规定需办理登记注册的要严格审查。加强对委托代销商的管理,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到所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领农作物种子代销证。
 
  委托人应当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委托代销。
 
  2.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为确保我州农业生产安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在组织试验种植前,需提前向县级以上(含县级)种子管理机构上报试验方案,在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委托或有偿委托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试验种植。
 
  3.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应当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当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域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4.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业、工商、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种子市场及种子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工作。根据种子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在关键季节对主要品种、主要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事关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科学论证,制订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论证,创新改革模式,制订切实可行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一站一策”,稳妥推进国有种子企业的脱钩改制。合理处置脱钩企业的基础设施,大力提高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管与服务能力。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合理界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接收从同级农业部门脱钩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配合做好国有种子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种子管理和公益性种子事业的投入力度;编制部门要认真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政企分开中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再就业工作。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人和乱发钱、物,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伪造财务和人员账册,隐藏、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向企业转嫁负担和摊派费用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地区: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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