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特色产品企业奖励规定》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特色产品企业奖励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我市企业争创渭南市特色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特色产品企业,是指其产品获得渭南市特色产品称号的企业或单位。
三、对特色产品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渭南市特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特色产品企业的特色产品期满后经复查,重新获得渭南市特色产品称号的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五、获奖特色产品企业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经市名推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进行表彰奖励。
六、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特色产品的宣传、推介,特色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七、获奖企业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特色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特色产品的有效期内,被撤销特色产品称号的,停止使用“渭南市特色产品”标识。
八、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