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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22号)

   2011-06-21 99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9〕第3号)、《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冀商屠管字〔2009〕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等畜禽屠宰和猪肉等肉品市场监管,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条件
 
  (一)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符合《河北省生猪屠宰厂、点设置规划》和《河北省2007---2010年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以及相关标准要求。
 
  (二)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河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商屠管字〔2008〕13号)文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应达到的十二项标准要求。
 
  (三)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必须具备《河北省商务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商屠管字〔2008〕13)文件中生猪定点屠宰点应达到的六项标准要求。
 
  (四)设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应达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42号)文件中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规模和主要设施、设备应达到的十项标准要求。
 
  (五)牛羊鸡屠宰点建设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以2008年11月7日前通过我省分级并保留的生猪定点屠宰厂为基础换发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根据冀商屠管字〔2009〕20号文件统筹兼顾、科学布局的总体要求,市政府适时协调、调整县(市)间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
 
  (二)各县(市)商务部门督促、指导、组织当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前向市商务局递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集中递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前需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现场考察组,进行现场考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四)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申请、受理、书面材料审查、验收、审批、备案,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生猪屠宰厂、点原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延续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按照冀商屠管字〔2009〕20号文件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函〔2005〕32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三、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生产的畜禽产品销售区域划分
 
  (一)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受销售区域限制。
 
  (二)依法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畜禽定点屠宰点生产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只能在畜禽定点屠宰点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域内销售。
 
  畜禽定点屠宰点生产或代宰的畜禽产品超出规定区域销售的,对当事人依照《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邢台市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各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点生产的经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在冀商屠管字〔2009〕20号文件规定时间关闭前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销售。
 
  四、加强“放心肉”监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肉类流通秩序
 
  (一)充分发挥各级畜禽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逐步建立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环节的完整信息链条和监测体系,实现对猪肉产、加、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以及猪肉质量安全责任的全程追溯,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外埠畜禽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销售不受区域限制。但要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集中整治生猪屠宰市场规范生鲜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办字〔2003〕79号)文件要求,执行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同时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邢台市商务局关于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2006〕54号)文件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核,并实施换证备案登记管理。
 
  (三)外埠畜禽定点屠宰点及其自宰、代宰的畜禽产品禁止进入我市区域销售。进入我市区域内销售的,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依据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牛羊鸡产品流通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市及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六、市及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照《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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