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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118号)

   2013-12-04 511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济宁"建设,现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生态环境治理为重点,按照《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发展规模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加快建设"美丽济宁"。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五)《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八)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生态济宁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济发〔2013〕18号);
 
  (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82号);
 
  (十)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3〕93号)。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分标准
 
  (一)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各河道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湖泊周边地区;
 
  2.高密度饲养区;
 
  3.主要交通干线(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可养殖区
 
  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五、工作要求
 
  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可养殖区是今后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范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关键措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尽快开展工作。各县(市、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可养殖区划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并将划分情况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市畜牧兽医局。联系人:胡夏辉,电话:3290139,邮箱:jnsck@163.com。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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