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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通告(蓝政函〔2006〕10号)

   2011-03-24 927
核心提示: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私盐非法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私盐非法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盐业市场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盐是国家实行专营管理的产品,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我县盐产品批发业务由县盐业公司统一经营。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工商局审批核发的工商执照和县盐务管理局审批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统一到县盐业公司购进食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食盐批发和零售业务。

  二、盐产品实行专盐专用制度。严禁工业用盐等其它非食盐产品流入食盐市场。依法取得盐产品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县区购销、加工、储运盐产品。

  三、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严禁客、货运车辆及其他车辆运输、携带无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工业用盐。

  四、县工商、公安、卫生、技监、交通、物价、盐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完善盐业市场监管机制,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盐产品等行为。

  五、县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盐业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及以“5·15”碘缺乏病宣传为重点的市场普查和宣传。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行为(举报电话:2213440  13187116019 13107468220)。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要严格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六年五月一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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