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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威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4-08-15 680
核心提示: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局关于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省局关于试点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制度的工作部署,市局制定了《威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食品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和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省局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授权其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对食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符合性和质量的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食品放行责任的制度。
 
  食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企业内部食品生产和质量安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核食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承担产品最终放行责任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是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的有效手段。
 
  受权人应树立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在履行相关责任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食品的安全为最高准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受权人制度实施的主体,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与督促,将食品生产企业受权人制度实施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质量安全受权人资质条件
 
  第四条  受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事实求是、科学严谨;
 
  (二)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遵守和实施国家有关食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四)具有从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经历,熟悉和了解本企业自有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内部按规定实施食品质量管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企业在职在岗员工,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质量安全受权人职责
 
  第五条  受权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食品生产控制和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食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参与或负责以下活动,行使否决权:
 
  1.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和进厂查验、成品出厂检验及放行;
 
  2.关键工艺参数的确定和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参与食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关键物料供应商的评定及每批进厂物料放行的批准;
 
  4.食品不合格产品的报告、质量投诉处理、产品召回;
 
  5.其他所有对产品质量安全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四)在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就以下情况主动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1.在企业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每年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报企业的食品安全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3.其他应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第六条  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批产品按照申证的生产工艺生产,生产全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符合法定和企业内控质量标准;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有关记录和报告完整,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正常执行;
 
  (三)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权责明确,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来自企业内部的干扰和阻挠。受权人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全权负责。
 
  第四章  质量安全受权人管理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确定受权人,并由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授权书。授权书格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附件1)。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实行报告制度(即:告知性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应在法定代表人与受权人签订授权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1、受权人备案申请表(附件2);
 
  2、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受权人学历、工作年限、职称资格和培训证明;
 
  4、受权人健康体检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各保存一份,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受权人发生变更,食品生产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受权人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每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
 
  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申证知识、受权人制度等内容,教材的编写和师资的培训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关受权人工作和职权转授的书面规程,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活动要记录在案。相关规定和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系统,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授权书.doc
 
  2.   威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申请表.doc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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