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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5]12号)

   2011-04-06 394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辽政发〔2004〕36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04〕19号)精神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保证畜产品安全,促进鞍山由畜牧业大市向畜产品加工强市转变,实现我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畜牧业和畜产品加工业,促进畜牧业快速发展

  (一)加速畜禽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做大做强鞍山优势产业。整合畜牧业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壮大畜产品出口基地。东部山区重点发展绒山羊,逐步形成辽宁绒山羊生产和深加工中心;中部重点发展肉鸡、蛋鸡产业,形成以海城为中心的禽产品出口基地;中西部主要发展奶牛产业,继续实施万头奶牛工程,逐步形成面向省内外市场的优质奶制品生产基地。

  (二)支持改良畜禽品种,形成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加速引进国际一流的畜禽品种,加强畜禽良种扩繁基地和繁育体系建设,对原有的猪牛羊禽品种进行改良。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要求,快速形成畜禽良种自繁自育体系。从2005年开始,加大农业开发资金对畜牧业新品种引进和科技推广项目投入,支持畜禽良种扩繁基地建设。

  (三)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促进畜牧业饲养方式转变。做大做强现有的畜牧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促其上规模、上档次。从2005年开始,凡列入国家级的畜牧业基地,市政府奖励20万元;列入省级的畜牧业基地,市政府奖励10万元。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对按省定标准建成的标准化畜牧示范小区,由动监、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每个示范小区奖励5万元。

  (四)支持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发展,拉长畜牧业产业链。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优先贷款,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市、县(市)区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提高对畜牧业精深加工企业的贷款额度和比例。市农业开发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民营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力争每年投入500万元以上。

  (五)鼓励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出口创汇,促进畜产品经营国际化。对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市政府从财政列支奖励50万元。

  (六)支持畜产品加工企业跨区域联合和参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成功引入国外、省外、市外资金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的比例从财政列支给予奖励,作为市政府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的无偿投入。

  (七)落实土地政策,扶持畜牧业发展。经未利用地权属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者同意,鼓励以未利用土地发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对确需占用耕地的,主要实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的办法,并实行“占一补一”。畜牧业用地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

  二、加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

  (八)加快市、县(市)区两级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建设,确保示范区建设继续在全省领先。市、县(市)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加大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投入,重点支持市、县(市)区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建设。尽快通过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验收,实现省内一流的动物疫病防疫控制能力。

  (九)加强疫病控制体系建设。2005年至2007年,市财政每年列支300万元以上,切实保证防疫经费、扑杀经费等经费落实,保证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结核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疫病监测、病畜禽扑杀和疫情扑灭等防治工作经费支出,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的投入。对猪、牛、羊的免疫标识费用,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

  (十)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切实保证村级防疫。县(市)区、乡(镇)政府建立稳定的基层防疫体系,确保村级防疫组织正常开展工作。2005年,市财政投入50万元,用于强制免疫补贴;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

  (十一)加强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保证示范区畜牧业持续发展。2005年至2007年,市、县(市)区两级科技三项费用重点向畜牧业倾斜,在现有投入的基础上增加15%以上,用于推广奶牛胚胎移植、绒山羊舍饲、秸秆养牛等12项畜牧先进技术;加强对养殖户的科技培训和对从事畜牧技术服务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

  (十二)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动物疫情信息平台建设,确保畜牧业信息体系快速形成。按照《决定》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市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全市畜牧业宏观预警开发项目,完善网上预警、查询、咨询、对话、诊断等功能,为畜牧业龙头企业、饲养场(户)提供零距离技术服务和经营决策服务。

  (十三)继续深化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8号)精神,各县(市)区组建区域所,完善基层防疫体系,加强城区防疫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市、县(市)区动物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动物卫生执法队伍装备,配备必要的执法硬件设施。

  三、加强畜产品安全措施,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畜产品检验、检测经费,保证对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及开展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十五)加强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对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加强畜产品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证业户守法经营,杜绝一切不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

  (十六)加强畜产品饲养、加工、储藏、运输等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饲养场、加工厂、储藏库和运输企业必须具备防疫条件,对达不到防疫标准的,要依法处罚。

  四、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落实,保障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七)按照省政府“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实施防疫监督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十八)各级政府都要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纳入主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要将防疫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范围,对发生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等重大人畜共患疫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抓好落实,开创全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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