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为加强昆明市餐饮行业中秋月饼食品安全的监管,确保中秋月饼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经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特提出餐饮业中秋月饼食品安全监管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管范围为昆明市辖区内制售月饼的宾馆、饭店和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单位。
二、制售月饼的餐饮单位实行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度,备注为:加工销售月饼,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5日止。
三、加工制售中秋月饼餐饮单位的环境、场所、布局、设施、人员、加工制作过程等必须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标准》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按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原辅料来源和索证情况清晰,具有可溯性;成品应包装完整、标识清楚,如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接接触月饼的包材、容器以及月饼的贮存、陈列、销售场所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餐饮单位制售的月饼实行品种检验制度,所有品种的月饼必须送昆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合格后才能销售。标准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国家卫生标准GB7099—2003、云腿月饼地方标准DD53 127-2005,检验项目为:感官、酸价、过氧化值、铅、砷、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安塞蜜、脱氢乙酸、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亮蓝(水果月饼)、甜蜜素、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
五、昆明辖区的宾馆、饭店、食堂加工的月饼,限于本店内销售和供客人消费,并向消费者出示“一证一报告”(月饼制售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月饼检测报告书)。
六、昆明市及各县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按照“谁发证、谁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原发证单位核发《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餐饮业中秋月饼的执法检查,保障餐饮消费环节中秋月饼食品安全。
七、各地请于2015年9月16日前填写《2015年昆明市中秋月饼抽检结果及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登记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到市局餐饮食品监管处,电子版发送至餐饮食品监管处邮箱。
联系人:杨维慧
电话传真: 63969826
电子邮箱:kmsyspc@sina.com
【 附件1-3点击下载】:1.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审核登记表
2.2015年昆明市中秋月饼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程序和产品送检程序
3.2015年昆明市中秋月饼抽检结果及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登记表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