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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0〕105号)

   2011-05-22 777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意见

  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22号)精神,为全面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0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突出、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继续围绕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等重要领域开展食品安全逐月专项整治,重点治理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禽畜屠宰、食品流通、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食品行业自律,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省会城市食品安全。

  二、进一步细化、深化治理工作指标和措施

  (一)加强畜牧业产品治理。市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8%,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

  1、由市农业局负责,市商贸服务业局配合,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管理,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销售病死病害和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2、由市农业局负责,实行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驻场检疫制度。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督促定点屠宰场完善和落实生猪进场检疫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肉品销售台帐等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由市农业局负责,建立饲料企业质量管理追溯体系,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汞、砷等违禁添加物违法行为,销毁查获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

  4、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产销环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专项抽检,对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实行监管。严厉打击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兽药和使用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5、由市农业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奶牛养殖场(户)养殖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严厉查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6、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春秋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强制免疫及免疫效果的监测,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7、由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执法局配合,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点和经营网络,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8、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猪、牛、羊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猪、牛、羊等动物标识佩戴的管理,全市猪、牛、羊等动物佩戴二维码标识不得低于90%,未佩戴耳标的畜牲不得进入屠宰加工流通环节。

  9、由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政府配合,督促并落实县(市)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建设,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项目验收和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10、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市农业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的监管,开展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检查,督促健全完善台帐管理制度,查处生产加工企业、肉品冷藏企业使用和储藏未经验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市农业局承办,市商贸服务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主要目标: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率、主要水果农残超标率、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主要措施:

  1、由市农业局负责,抓好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和省级农业(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开展技术培训,督促完善生产档案,开展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检测,推进标准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和GAP认证及推广工作,更好地从源头控制,提高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由市农业局负责,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及未登记农药生产食用菌的行为,组织开展蔬菜、水果、茶叶、蘑菇等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消除安全隐患。

  3、由市农业局负责,继续组织开展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示范区,开展新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用量和环境污染。

  4、由市供销社负责,分析全市茶叶质量安全动态,掌握茶园病虫害发生和防治、茶园农药使用种类和使用等情况,开展相关农残检测,建立茶园种植管理可追溯制度。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承办,市工商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1、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水产育苗、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2、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例行监测,完善全市水产养殖单位数据库,将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开展全年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3、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继续开展海水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抓好连江县贝类生产划型区监控工作,开展织纹螺毒素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上市贝类产品质量安全。

  4、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化工作,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地认证工作,加大对获证水产品的监督抽检。

  5、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使用权甲醛浸泡、染色等有毒有害物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承办。治理工作主要目标:城区与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余氯、浊度、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市场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主要措施:

  1、由市环保局负责,继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组织开展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由市建委负责,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对全市供水企业开展安全运行评估,加快推进自来水厂技改工程,提高供水企业安全供水能力,开展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确保市政供水安全卫生。

  3、由市建委负责,市房管局、市卫生局配合,组织开展城区与县(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状况的检查,督促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4、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瓶(桶)装饮用水质量。市工商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

  5、由市建委负责,市卫生局、水利局、环保局配合,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由市质监局承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调味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及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1%以内;小麦粉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1%以上。主要措施:

  1、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生产加工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违法企业黑名单,严厉打击查处生产、销售、滥用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由市质监局负责,开展全市加工食品质量监测,做到监测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消除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和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3、由市质监局负责,贯彻实施《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从厂区卫生、采购管理、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和可追溯制度。

  4、由市质监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和审查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5、由市质监局负责,开展获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健全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市级食品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辖区监管状况等级评定活动,建立辖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考评体系,落实加工食品安全层级监管责任。

  6、由市质监局负责,加强面包、面制品、糕饼、豆制品、肉制品等加工店“前店后厂”以及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后厂”的开业审查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活动。

  7、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落实整改,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8、由市粮食局负责,定期开展粮食质量状况、原粮卫生监测与抽查;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执行粮油卫生质量检验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卫生质量监管。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由市卫生局承办,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建委、市旅游局协办。治理指标: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查验制度,加大餐饮业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力度;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1、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建委、市教育局、市旅游局配合,重点开展餐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预防食物中毒等疾病发生。

  2、由市卫生局负责,全面实施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健全餐饮业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重点开展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农村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及违法经营行为。

  3、由市卫生局负责,开展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加强熟食卤味、盒饭、冷菜、冷饮食用冰的卫生监督抽检;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监管,保障餐饮具卫生安全。

  4、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强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监管,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卫生局、市工商局负责,加强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和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

  5、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联合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业技术学校、高职院校食堂卫生条件,督促加强管理,完善餐饮设施,预防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七)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由市工商局承办,市商贸服务业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总体工作目标:县(市)区商场、超市全面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全面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取缔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无照经营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主要措施:

  1、由市工商局负责,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2、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建立质量诚信分级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抓好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4、市工商局负责,做好“一会两站”(消协分会、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五进”(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规范化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由市工商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在线电子监管,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经营台帐、索证索票、检验检测、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6、由市工商局负责、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加强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商场、超市和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进口食品CIQ标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中文食品标签,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7、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商贸服务业局、市农业局配合,严格实施城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两单”(瘦肉精检测合格单、肉品批发单)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肉品销售监管,打击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提升、强化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协调与配合

  (一)由市食安办负责,市食安委有关委员单位配合,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安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提升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二)由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重点加强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高风险进出口食品的监控,严格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进出口食品,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三)由市农业局负责,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新增认定认证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和品种,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引导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四)由市供销社负责,市农业局配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开展宣传咨询培训,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市供销社负责,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农资连锁店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五)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打击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添加违法药物、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违法行为。

  (六)由市公安局负责,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受理、立案侦办有关部门移送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大案要案,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

  (七)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饮品中色素添加剂便携快速检测仪器研制工作,实现饮品中多种类色素添加剂的检测和应用,为开展饮品中色素添加剂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八)由市食安办负责,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选择一批大型养殖场、食品加工企业、超市、农贸市场,整合有关部门现有已开展的可追溯体系资源,形成产销一体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九)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和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有关食品安全经费,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和监测体系、执法监督、诚信体系、事故预防和处置应急机制等方面基础建设的资金保障力度。

  (十)由市食安办负责,组织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年度治理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评价,重点督查评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环节监管、专项治理、案件办理、宣传报道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和各县(市)区政府通报。

  (十一)由市食安办负责,建立全市重大食品案件督办制度,开展相关重大案件重点督查、督办和查处,促进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执法效率。

  (十二)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与沟通,加强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工作动态和科学常识的宣传报道,提高全市市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社会监督作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三)由市监察局负责,结合食品安全纠风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开展对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监察,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由市食安办负责,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本年度治理工作和“十一五”期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规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同时要做好全市“十二五”期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规划的起草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应编制本地区“十二五”规划,并报市食安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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