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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

   2013-06-28 844
核心提示: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福建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为目标,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二、工作机构

  (一)省局成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

  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食品处、法综处、动植处、认证处和技术中心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福建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詹开瑞

  副组长:王进喜、郭忠鹏、李今中、朱晓南、柯家骥

  成员:傅碧忠、黄振坤、蔡春平、张晓燕、张伯强、杨方、廖鲁兴、林勇湫

  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局食品处。

  (二)成立技术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3个技术小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筛查、研判和处置。

  1.动物源性食品专业组

  组长:廖鲁兴

  成员:林禹、陈长兴、杨松、周锋、吕伟、蒋德源、余金鸿、吴泽霖、陈锋、郑晶、李耀平

  2.植物源性食品专业组

  组长:傅碧忠

  成员:蔡宣红、罗丽、孙健、林子珍、陈希、贾献涛、吕国荣、马艳凌、卢声宇

  3.工业食品(含化妆品、食品添加剂)专业组

  组长:王进喜

  成员:陈莉莉、李立明、李巧苹、林丽秋、王良填、黄峰、陈楠、卓玉芳、余孔捷

  (三)分支机构领导小组

  各分支机构也要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组织做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四)外聘单位或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系统外的事业、企业单位作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预报单位,或聘请专人作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员。

  三、工作制度

  (一)风险信息监测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主动监测制度,做到“早发现”。

  1.检验检测

  省局按照总局和省政府的监测方案,制订福建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分支机构要按照省局和当地政府的监测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省局和各分支机构可以结合日常监管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如本地区源头管理情况、产品特点、生产工艺、企业信誉、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消费者反映等信息,组织开展专项风险监测。省局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汇总监测数据和信息,落实每季度食品检测数据分析制度。

  2.收集风险信息

  省局和各分支机构要指定人员对国内外主要媒体网络、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境外和总局通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要通过下厂监管、专项检查、调查等,了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尤其是行业潜规则。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认真筛选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对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省局食品处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整理;省局动植处负责动植物检疫信息的收集整理;省局认证处负责食品注册认证、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省局技术中心负责对食品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

  3.组织明查暗访

  省局、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明查暗访,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信息筛查和报送制度

  对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做到“早报告”。

  1.核准信息

  省局、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包括境内外媒体、公众关注程度)等,根据分析筛查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须按照《意见》要求报送。

  2.筛查标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级风险信息

  ——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没有人员伤亡,但影响地域广泛(如波及或超出省级行政区域),受到境内外广泛关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产业发展安全,甚至危及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或社会安定;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地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并呈扩大态势;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的;

  ——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引发社会关注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关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引发二级风险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构成一、二级风险信息的;

  ——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风险信息;

  ——需要引起系统内关注的信息。

  3.报送要求

  报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遵循《意见》的各项要求。总的报送原则是及时处置、及时报送,但报送信息要准确、详实,如:信息概述、信息来源、收集时间、产品种类、产品数(重)量、产品流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检测数据、判定标准、检测机构、处置情况及进一步处置意见等。省局相关处室、技术中心、各分支机构要按照统一格式向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风险信息(报送格式见附件1),但不限于格式中给出的内容。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省局相关处室、技术中心、各分支机构对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同时用文字、电话、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三级风险信息要当天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风险信息研判制度

  对收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立即作出研判,必要时立即组织检验机构部署检验,以准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形成研判结论的同时必须提出处置意见。

  研判工作主要由省局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施,各相关处室、技术中心、分支机构要予以配合和支持,研判结果要以书面方式报告。风险信息研判采取分级研判:三级研判由省局组织实施,并立即处置;二级研判由省局请示总局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实施;一级研判由省局实施二级研判后,报总局有关司局进一步组织研判。

  (四)风险信息处置制度

  省局、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意见》规定的有关原则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早处置”。原则上,确认风险信息的本级部门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一级、二级风险信息处置工作由省局请示总局有关司局后组织实施。需要请示地方人民政府或商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报告和协调,沟通一致后再作处置。

  (五)风险信息通报和报告制度

  对研判定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2)通报有关部门。实行日零报告制度,并按周进行风险分析,有效跟踪动态,做到“早预警、早沟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经确认的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同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通报。

  3.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研判和处置的,一般由省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各分支机构负责通报、协调。

  4.省局负责和总局有关司局建立定期的风险信息交流制度,加强风险信息交流。

  (六)风险信息公开制度

  省局、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意见》要求妥善做好风险信息处置的公开公布工作,避免引发炒作。需要对外公布的风险信息研判、处置情况,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系统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布。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对于境内外媒体、组织机构、个人要求公布的风险信息及处置意见、情况,应当按照对外发布公告、消息的规定程序处理。

  (七)企业报告制度

  1.各分支机构应当要求辖区内被监管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对已发现的风险信息(包括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检验检疫部门。

  2.对发现的风险信息涉及某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责成有关企业书面报告风险信息,内容要及时、准确、详实。

  3.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有关姓名、联络方式等必要信息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八)信息举报奖励制度

  省局和各分支机构要通过媒体网络公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或手机短信专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措施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如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省局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原则是分级负责,急事先办,做到对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避免和遏制涉及检验检疫监管职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减食品安全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二)对主动监测发现或研判确认的一级风险信息或重大问题须逐级、第一时间上报,同时各级部门都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害。

  (三)对一时难以准确研判或依法处置的,但社会关注度较高,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由职能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防范措施,有关情况立即报送省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此类风险信息一般不对外公开,如确需对外公布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相关问题,如涉及进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过总局或进出口企业核准情况,立即采取进出境预防应急措施。

  (五)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风险信息,应当主动和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但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六)探索形成及时应对媒体和发布公告(消息)的工作模式。

  (七)省局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要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主管领导亲自带班,确保24小时无缝隙对接,并指定至少2名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明确应急职守纪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专用联络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应急交通工具(或交通费)等。请各分支机构7月1日前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报省局食品处。

  (八)各受监管食品生产企业要配备1至2名应急联络员。

  (九)省局相关处室、技术中心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风险信息,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3年。

  附件:1.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送表(略)

  2.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表(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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