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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济食药监餐饮〔2014〕154号)

   2015-02-11 945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局:  近期,全国及全省各地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务局:
 
  近期,全国及全省各地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我市个别学校也有类似情况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全市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校内食堂、食品店、餐饮店的相关许可。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食堂、食品店、餐饮店等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许可证件。凡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许可证件。对未办理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过期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照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总务后勤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济教办字〔2014〕14号)的要求,中小学校食堂要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一般不得对外承包经营。鼓励高校自主经营学校食堂,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经营,但学校要对米、面、油、肉、菜等主要食品及食品原料实施统一采购,严格按照学校食堂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设计场所布局、配置设施设备。
 
  二、全面推进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要监督学校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从业人员责任。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联合与辖区内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学校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环境、设施、原料、操作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认真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隐患自查、互查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对管理水平落后的,各单位要加大监管和指导力度,及时督促整改;对管理水平较高,各项工作规范有力,成效突出的,要及时纳入示范建设,并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学校内食品经营者的季度检查制度,指导督促学校食品经营者建立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严防食品交叉污染。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严格落实“三个严禁”,即“所有学校食堂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除高校食堂外其他学校和幼儿园严禁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继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工程,及时公示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把学校食品经营者列为重点抽验场所,加大对学校重点食品品种抽检工作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学校食品安全状况。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要按照我省“食安山东”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积极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全力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将学校食品经营者作为食物中毒的防控重点,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控食物中毒事故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与培训,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强有效措施,严格防控食物中毒事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应急处置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局,并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五、建立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济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济食安委发〔2014〕2号)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监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教育局
 
  2014年12月26日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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