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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澧政发〔2013〕14号)

   2014-02-19 785
核心提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整治。根据我县畜禽养殖区域分布状况,对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及禁养区以外其他区域的养殖场分别采取不同的整治措施。禁养区内不得新增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要限期整改,逐步关闭;其他区域的养殖场要加强基础设施改造,引进先进养殖技术,选择合适的污染治理模式,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二)逐步规范,分期达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分三年时间完成,重点对常年存栏生猪500头、禽1万羽、牛100头、羊200只以上的养殖场、畜禽养殖密集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户进行整治。2015年基本完成养殖场整治工作,2016年全面完成养殖场整治工作。
 
  (三)加强扶持,促进发展。充分利用国家扶持畜牧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优先安排养殖场栏舍改造升级和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加强科学指导和规范整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科学划定禁养区
 
  1.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内;乡镇规划区(澧阳镇、澧澹乡除外)及周围500米范围内;工业区及周围500米范围内;
 
  (2)艳洲大坝以上3000米范围内;王家厂水库、山门太青水库、盐井水库、赵家峪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及小Ⅰ型、小Ⅱ型水库周围1000米范围内;乡镇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
 
  (3)澧水、涔水、道水、松滋、澹水、马公湖、北民湖、宋鲁湖、杨家湖、牛浪湖等主要河流湖泊及其沿岸两侧500米范围内;
 
  (4)城头山古文化遗址范围内(东起八支、西至大坪西干、南起大坪干渠、北至车溪干渠,面积约20平方公里);
 
  (5)彭钦艳风景旅游区范围内(含彭山、华诚百果园、钦山寺、麻堰水库等区域);
 
  (6)澧水风光带(东起羊湖口泵站、西至张公庙大桥)及沿岸两侧分别往西北方向延伸500米范围内;
 
  (7)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2.各乡镇要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7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限期退出养殖
 
  2015年底前,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面退出养殖。鼓励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主动退出养殖,在2015年底前主动退出养殖的,由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所在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三)实现畜禽养殖场排污达标
 
  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各乡镇要根据养殖场状况,分类制定污染防治计划,限期完成。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由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新建畜禽养殖场实行严格准入
 
  新建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征求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报县畜牧部门备案。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需到县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变用途的需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生产设施与治污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县畜牧部门要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对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养殖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积极推行标准化生态养殖模式
 
  各乡镇要着力推进畜禽品种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管理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资源化,不断提高我县科学养殖水平。鼓励和支持通过采取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场粪污进行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养殖—沼气—种植”、生物发酵床、复合生物滤池、三级生物降解池等生态养殖污染治理模式。推广使用干湿分离与雨污分流养殖工艺,实现畜禽粪污处理的减量化。
 
  (六)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日常监管
 
  各乡镇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对养殖场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场(户)信用档案,明确监督管理和包保责任人,确保监管工作覆盖率100%;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生产制度,完善畜禽养殖生产台账和记录,不断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察,规范其排污行为,督促畜禽养殖场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由县生态家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和指挥。各乡镇要制订具体方案,设立专项资金,安排专人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力度。国家扶持畜禽养殖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农村能源部门要积极争取并用好沼气池建设资金,大型沼气池建设资金要向规模以上养殖企业倾斜;科技部门要加大科研投入,安排科研经费用于养殖业污染治理的技术研究与推广;农业、发改、财政部门要对养殖业污染治理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畜牧部门应在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兼顾,确保畜禽养殖规范整治资金到位。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和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业主的污染防治意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四)严格调度考核。县生态家园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定期组织检查,一季度一排名,排名结果通报全县并作为兑现县级以奖代投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活动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建立相关台账,协调解决好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奖励。
 
  澧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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