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德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和《德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庆县改革完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2013〕28号)精神,设立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德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许可。
(三)划转的职责。
1、将挂靠在县卫生局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承担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农业局承担的食用农(水)产品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林业局承担的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下同)的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探索在食品药品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街道)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九)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
(十)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务、文电、机要、保密、统计、信息、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和文件;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和对外交流工作;承担经费收支预决算、政府采购、内部审计、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督促各部门和派出机构完成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负责局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二)执法监督与行政审批股。
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监督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来信来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等普法工作;掌握分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许可的受理和办结工作。
(三)综合协调股(与应急管理办合署)。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县有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派出机构实施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承担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五)食品市场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派出机构实施食品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六)食品餐饮安全监管股。
掌握分析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派出机构实施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药械保化监管股。
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派出机构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承担药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饮片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临床试验和药物非临床研究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特殊药品;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承担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
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承担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国家化妆品标准的执行;监督实施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承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
(八)稽查大队。
负责查处本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和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拟订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互联网违法食品药品信息监测和查处工作;指导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监管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3名,其中局长(县食安办主任)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不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领导职数),县食安办副主任1名;稽查大队大队长职数1名(由副科级干部担任);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副股级领导职数3名(含稽查大队副队长职数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人员划转(按上级下发文件规定执行)。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德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与县农业局、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养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县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县农业局、县林业局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与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等相关工作。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监部门,县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六)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广告监测,县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向县工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八)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与县城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城管部门负责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十)纪检、监察工作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实行统一管理,具体事宜另文明确。
(十一)派出机构。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区域分布的实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设4个正股级基层派出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
1、设立德庆县德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股级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德城街道、回龙镇和新圩镇的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2、设立德庆县官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股级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官圩、马圩、高良三个镇的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设所长1名。
3、设立德庆县莫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股级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莫村、永丰、武垄、播植四个镇的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4、设立德庆县悦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股级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悦城、九市、凤村三个镇的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2名、行政执法编制1名,设所长1名。
(十二)德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巡查人员3名从县质监系统聘用的食品巡查人员整体划转,并相应划转相关人员经费(具体划转巡查人员名单和人员经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