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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文〔2007〕400号)【2016-03-01废止】

   2010-12-13 733
核心提示: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提升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我省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产品抽检合格率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较好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我省有的地方和企业质量意识还不够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产品质量档次还不够高,量大面广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中小部分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诚信度还不够高等。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

  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责任。当前,尤其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和《特别规定》,切实做好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即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安全工作,切实把各方的职责落实到位。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按法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批发企业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并与进场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商品质量安全卫生责任(临时自销少量农产品的农民除外);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人员,适时自行检查。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按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产品,要依法检验。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主动召回,销售者要停止销售。

  (二)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监督抽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制度、追溯制度和承诺制度;负责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与检疫,其中包括畜禽屠宰环节的宰前和宰后检疫;负责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规范水产品生产行为,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渔药、渔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食用水产品的认证认可和监管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负责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查处无证生产行为;负责食品标准的管理;负责管理和监督与加工食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和产品标识工作等。

  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集中开展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强化监管,确保食品市场主体资格合格有效;指导和督促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食品安全管理自律制度;组织对各类上市食品的质量进行监测和抽查;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各类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查,负责调查食物中毒并采取控制措施;按照职责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部门负责市政供水水质安全卫生的监管。具体包括:负责城市制水供水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保证供水水质;负责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督促业主定期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具体包括:牵头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包括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疫检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注册;负责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工作。

  经贸部门负责屠宰加工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提高猪、牛、羊定点屠宰率,查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食品与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具体包括: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网建设;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信息的内外交流、信息发布工作。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共同保障产品安全。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监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还要监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要互相通报,发挥好共同监管的作用;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出口检验监管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农业、海洋与渔业、工商、外经贸等部门职责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监管部门发现违反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或举报电话,及时、完整记录举报的事项并妥善保存;对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各监管部门应按照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在执法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执法的,本部门应先派出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执法联动,被要求执法联动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出人员配合案件查处。

  (三)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对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承担法定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及时完成检验项目,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结果及时、准确。

  (四)强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要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负责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落实工作部门和人员,抓好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五)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产品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承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建立并落实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监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建立严密的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建立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的全程监管机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把好“源头关、货架关、餐桌关、进出口关”。同时,要强化集中整治工作,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切实提升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一)严把“源头关”。农业部门要着重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监管,重点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和动物疫病等问题。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制度、追溯制度和承诺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渔业产地环境管理、渔业生产环节渔药和投入品使用的监管,重点解决水产品药残超标问题,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质监部门要着重强化源头抓质量安全的措施,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巡查、年审等工作到位;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后处理工作措施;加强产品标签标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产品标准和添加剂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按照“公司+基地+标准化”的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认证,加强认证监管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

  (二)严把“货架关”。工商部门要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交易市场实行特别标注,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和交易市场实行实名登记,建立前置审批提醒制度;加强年检审查,对超出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严肃查处。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限、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建立健全商品召回和退市制度,对不合格商品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商品,并依法处理。

  (三)严把“餐桌关”。卫生部门要大力推进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着力将监管力量投入到食品卫生信誉等级较低的小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单位,加强中小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卫生索证管理制度,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完善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提高食品的可溯源性。同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进行清理,严格卫生准入。

  (四)严把“进出口关”。检验检疫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罐头、茶叶、果蔬、米制品、水生动物、饲料、宠物食品、玩具、儿童用品、与食品接触材料、输美欧纺织品、援非物资以及出口到美、日、韩、欧、港等国家和地区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加强产品不合格信息的核查、反馈和整改跟踪,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管理,严格药品审评审批,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切实保证公众用药安全。

  (五)开展集中整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和关键质量安全项目、指标的整治,努力解决区域性、行业性的突出质量问题。

  要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抓好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安全监管,明确内部的责任部门,确定专门的监管人员;县级有关监管部门要协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食品小作坊和乡、镇及村办集贸市场的监管工作要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实行“一取缔(取缔限期整改仍然无效的不具备保证卫生安全基本条件的小作坊)、二转产(对生产风险食品加工小作坊,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必须转而生产其他产品,违规者将予以依法处理)、三确认(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列出名单,提交当地县级政府确认后予以保留,并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管范畴)、四到位(承诺到位、整改到位、培训到位、监管到位)”工作措施,切实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水平。

  (六)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要引导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按照我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围绕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要运用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手段,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促进我省产品质量水平的不断提升。

  四、努力增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

  (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负责本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着重树立确保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责任意识,树立服务企业、服务区域经济的意识。要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建设一支能够熟练了解、掌握、运用法律法规,熟练了解、掌握食品等产品监管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能的队伍。鉴于乡镇食品工业发展较快,可在各乡镇配备兼职的加工食品安全协管员,人员从乡镇现有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中选聘。

  (二)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2006~2008)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闽政文〔2006〕32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我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步伐。当前,要重点改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条件,加强以一线监管为重点的装备建设,配备一批先进设备,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科研工作,进一步发挥国家各类质检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各类质检中心、区域检测实验室的技术优势,不断提升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稳步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快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农产品,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扩大优质农产品出口。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建立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服务平台,增强我省出口企业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当前,要重点抓好卫生、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四)加快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快建立产品安全信用的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奖惩制度等,综合抓好产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企业活动,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加快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和出口产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现代办公设备等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产品监管能力。

  五、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省政府已成立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产品质量方面的工作,并负责与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对接。其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全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各级各监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努力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落实预警监测措施,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一旦发生食品等安全事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准确披露、总结改进,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努力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加强舆论和信息工作。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组织调动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各界人士参与监督,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置于全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尤其要及时发布主动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新闻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各类媒体做好正确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共同打造“福建制造”的品牌形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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