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浙政发〔2009〕3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总目标,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牢牢把握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新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再创浙江体制机制新优势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3件)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为了防御地震灾害,减轻地质灾害影响,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请审议《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由省地震局起草)。
2?为了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由省审计厅起草)。
3?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请审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由省发改委起草)。
4?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请审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草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5?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请审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由省农业厅起草)。
(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8件)。
1?为了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制定《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
2?为了更好地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修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省科技厅起草)。
3?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由省公安厅起草)。
4?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规定》(由省安全厅起草)。
5?为了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修改《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由省民政厅起草)。
6?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土地合理和可持续利用,切实保护耕地,制定《浙江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7?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浙江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由省地税局起草)。
8.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浙江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由省政府参事室起草)。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38件)
(一)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9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由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修订)》(由省旅游局起草)、《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由省科技厅起草)。
规章项目(6件):《浙江省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起草)、《浙江省展览业管理办法》(由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起草)、《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修订)》(由省旅游局起草)、《浙江省智慧城市建设保障办法》(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经信委起草)。
(二)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8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9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由省卫生计生委起草)、《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由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由省应急办起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由省教育厅起草)、《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由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管理条例》(由省气象局起草)、《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由省建设厅起草)、《浙江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由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规章项目(9件):《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由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修订)》(由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起草)、《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残联起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区保护管理办法》(由省文化厅起草)、《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修订)》(由省体育局起草)、《浙江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由省通信管理局起草)、《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由省人防办起草)。
(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浙江省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由省环保厅起草)、《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食安办起草)、《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厅起草)、《浙江省海洋生态损害赔(补)偿管理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起草)。
(四)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5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省法制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规章项目(4件):《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由省发改委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由省财政厅起草)、《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修订)》(由省审计厅起草)、《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四、明确要求,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一)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对要求在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保质地完成起草任务。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年度内提请审议或制定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强化立法项目办理进度管理,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起草或提前介入;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起草单位和省法制办的工作,按规定做好意见征求、立法调研等工作。
(二)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规范。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筹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体现规则公平、权利公平。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立法的实际需要来合理设置体例、规定内容,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的现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严格把关,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严把立法草案起草、审核关,严防新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防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的内容,严防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式。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进一步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调研,着眼于解决现实突出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呼声。建立健全立法草案公开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公众意见和立法听证意见情况报告、立法协商、专家咨询论证等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努力使立法过程成为集中民意、集聚民智的过程。注重协调、沟通和配合,进一步形成立法工作合力。各起草单位在起草立法草案时,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主动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及时沟通、积极协商;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在送审时要作出说明。省法制办要加强协调,妥善处理相关各方意见;对经反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要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要事先报请省政府决定。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