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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工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05-19 391
核心提示:  根据全国、全省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全国、全省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工商总局、省工商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经研究,市工商局决定于2010年10月15日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全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的工作方针,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一批重大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和经营户;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执法协作,有效遏制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全面提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形成以企业自我保护为主体、行政与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标长效机制,努力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为确保工作实效,全市工商系统在围绕上级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行动的同时,各县(市、区)应结合闽北实际,有针对性地对产品制造集中地的电线电缆、铝业、茶叶市场及涉农等重点产品加强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侵犯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检查。加强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场所的巡查力度,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合法权益的案件查处力度。对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予以重点查处,适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发挥典型警示作用。要严格加强注册商标标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注册商标标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组织开展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和检查,从源头上防范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开展拉网式专项检查,监督印刷企业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有关规定,严厉查处违法印制、出售商标标识及包装、装潢的行为,坚决打掉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窝点。提高印制企业的商标法律意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商标印制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自律和自我防范。

  (三)开展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端窝打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认真调查摸底,及时防范和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用好、用活、用足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的优惠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申请加急审理商标确权事宜,为企业经营活动奠定稳定的商标权基础。

  (五)加强对涉外商标的保护,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特别是产品出口集中地以及重点商品批发零售市场所在地,要严厉查处重大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形成严厉打击对外出口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国际形象,优化投资环境。

  (六)加强对互联网上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要追根溯源,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依法予以取缔。

  (七)各县(市、区)工商局要自查自纠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要全面使用正版软件,购买、更新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八)切实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一是要坚持“三个一批”,持续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二是加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网络体系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权利人和群众举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案件。三是继续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四是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支持建立商标维权机制,严把进货关,确保商品质量安全,防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流入市场。五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联动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完善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工商局要迅速行动,抓紧部署。行动实施方案于11月17日前报市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21日至2011年3月15日)。各县(市、区)工商局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以下几项执法检查。

  1.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辖区管理职责,落实段、片长责任制,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分类,采取依法查处、教育指导、限期整改规范等措施;

  2.由公平交易部门牵头,组织检查支队(大队),开展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和“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行动;

  3.由市管部门牵头,结合“两节”市场,组织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等场所进行拉网式的专项检查;

  4.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与文化出版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商标印制企业的印刷主体资格和印刷秩序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印刷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5.专项活动期间,市工商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和督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工商局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市工商局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上报省工商局和市政府整规办,做好迎接省上的抽查检查工作。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商局决定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星津为组长,余洪纳、赵建文为副组长,叶儒旺、叶翎、何智平、林世斌、任景峰、杨闽同、林萍、李丰、孙世利、李先圣、杨晓春等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余洪纳兼任。各县(市、区)工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工商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保证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商广科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督查、落实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总结、情况收集反馈等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信息报送和后勤保障;法制科主要负责法律法规咨询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核、把关;公平交易科主要负责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指导执法办案工作;检查支队主要负责查处侵犯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信息分局主要负责各类信息技术保障工作;注册科、外资分局负责印刷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把关;企业监督科负责印刷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市管科负责各类批发集贸市场、商场、专卖店、超市销售商品的监督检查;12315服务台、消委会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转办、调解工作;其他科室按职能予以积极配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局要突出本地的重点问题,按照省工商局提出“五个一批”的要求,行政指导一批,警示教育一批,立案查处一批,重案曝光一批,先进表彰一批,分阶段、有重点、相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既要教育引导,又要严格执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的大案要案,曝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要树立一批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营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氛围,使专项行动切实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各地要明确职责,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工作,督办重大案件,督促专项行动的开展,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把这次专项行动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月报制度,市工商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及时通报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工商局必须在每月30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并根据上级机关临时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数据统计、行动小结、总结材料。省工商局开设《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简报》,各县(市、区)工商局要积极报送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群体性或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侵权案件以及其它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五)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政务公开受理窗口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申诉举报。对于群众反映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线索,要及时落实查处。

  (六)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知识产权、版权、质监、海关、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形成合力。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七)加强宣传工作。各地要以新认定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为契机,持续开展“商标风采”展示活动。及时宣传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宣传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努力营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自觉抵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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