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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甘卫监督发[2014]237号)

   2014-06-23 315
核心提示: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甘肃矿区卫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甘肃矿区卫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促进实现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目标,进一步强化饮用水卫生监管,维护群众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442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决定联合开展全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的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供水单位(包括下辖水厂)名称、类型、行业主管部门、设计日供水能力、实际最大日供水量、服务人口、水源类型、净化工艺、消毒方式、水质检测能力等基本信息,健全档案。
 
  (二)检查水厂的卫生许可情况,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使用情况,新、改、扩建供水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卫生部门参与情况,消毒设施配备及正常运转情况、水质自检情况及取水点卫生防护情况等,严格落实供水单位卫生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各级水利部门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信息统计工作。上述信息统计结果作为落实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考核的基础信息。
 
  (二)各地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及时将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将于下半年对地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填报《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4年10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水利局联合填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4年10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水利厅。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填报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4年11月10日前连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一并报送省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审核并上报国家。上述文件电子版同时报送。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王 燕
 
  电  话:(0931)4818310(传真)
 
  电子邮箱:gswstfjc@126.com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王 燕
 
  电  话:(0931)4609730 (传真)
 
  电子邮箱:gansuchengjianchu@163.com
 
  省水利厅联系人:高 鹏
 
  电  话:(0931)8416909(传真)
 
  电子邮箱:nsc1302@.126.com
 
  省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杨得涛
 
  电  话:(0931)4530381、8263382(传真)
 
  电子邮箱:26329905@163.com
 
  附件: 1. 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信息统计表
 
  3. 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14年6月20日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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