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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消〔2012〕479号 )

   2013-02-22 292
核心提示: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工商消字〔2012〕146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通知》(工商消字〔2012〕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监测总体要求

  (一)监测概述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监测目的是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实现“监测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施监测机关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辖区内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

  (三)监测经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测所需经费除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项经费划拔外,可以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争取得到地方财政支持。

  二、监测计划及质量判定

  (一)制定监测计划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辖区商品质量状况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结合区域性、季节性消费特点和辖区商品质量状况及社会热点问题,以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以及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商品质量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时应及时将监测计划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制订实施方案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样品确认、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时,要有两家以上检验机构参与上报商品质量检验实施方案。在上报的检验实施方案中,检验机构要对抽样地点提出合理性建议;确定样品数量以能满足检验和备份留样为限;检验项目应区分性能指标与安全指标,主要对涉及安全、容易出问题的指标进行检验,并分项列明依据的商品质量检测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费用。

  (三)选定检验机构

  1.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资质,具备与商品质量检验相适应的条件,确保检验实施方案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在检验机构的承检范围之内。

  2.组织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审核检验机构的资格和上报的检验实施方案,坚持“条件完备、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经集体研究选取检验机构报局领导审定。

  3.监测单位必须与选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签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质量判定标准

  承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测工作规范和检验实施方案进行检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三、监测程序

  (一)现场抽取样品

  1.抽查取样应由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组成抽查取样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流通领域经营场所或仓库内随机取样,样品应以小包装原样或整件抽取,因特殊情况以散装取样的也应抽取含有商品标识的样品,抽取的数量以满足检验和备份留样为限。抽取的样品和备份样品应现场封样并由承检机构带回,特殊情况经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将备份样品封存在销售单位。

  2.抽查样品应以购买方式,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不得向销售者收取任何费用。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3.抽样时应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单价、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标称生产厂家、厂址、商标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到抽样工作单上,由检验机构技术人员、工商执法人员、销售者签字确认;销售者位于市场内的,应要求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也要在抽样工作单上签字并盖章。

  4.工商执法人员应结合抽样对销售者经销的商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应依法处理。

  (二)样品确认

  为确保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的真实有效,在监测中应对抽检的样品进行确认。

  1.抽样结束后3日内,检验机构应按所抽检样品上标签标识所标注的厂名、厂址或依据销售者提供的该样品进货凭证及供货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时将抽样工作单和样品确认通知书寄送所抽检样品的标称生产者进行样品确认,并告知对样品若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提出。

  2.样品标称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对样品提出异议或认为是被涉嫌假冒的商品,应提供确实可信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样品实物对比的物证。检验机构经审查并提出意见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定,以确定是否为涉嫌假冒商品。

  (三)检验结果判定

  1.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

  2.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若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或泄露检验结果信息,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不合格结果确认

  承检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合格商品的检验结果,应先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查处,三天后承检单位再将不合格商品的检验结果书面通知销售者和样品标称生产者确认检验结果,并告知申请复检事项。

  (五)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1.销售者或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销售单位或样品标称生产单位的名义向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说明并提供申请复检的理由、依据等。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复检的决定。

  2.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3.因特殊情况,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与申请复检单位商定复检机构。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4.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和复检机构。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5.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六)查处不合格商品

  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的后处理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经销不合格商品行为应及时依法组织查处。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查处不合格商品通知要求,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对辖区市场上的不合格商品进行查处。对于标识标注不合格而内在质量合格的,可依法督促其停止销售和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于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监测机关公布的监测信息,对辖区流通领域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与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属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批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3.对监测中发现的假冒伪劣性质恶劣、并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涉及面较广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报省局批准,根据《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部署开展专项市场整顿、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清查。

  4.对监测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商品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七)监测信息公布

  1.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监测、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健全监测信息公布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公布商品监测信息。

  2.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监测数据,分析监测信息,做出监测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提示和警示消费者,引导科学合理消费。

  3.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监测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经销单位名称、标称生产单位、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监测概况、监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监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监测结果分析、监测结果的处理意见及消费提示等。

  4.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召开新闻公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5.本着帮助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对检验中发现的“外在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可暂不向社会公布;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程度较为轻微”的商品,可视情节暂不向社会公布。暂不对外公布的商品信息应由监测单位集体研究报局领导审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商品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对外泄露或作为商业广告的依据和作其他形式的宣传。监测信息公布机关公布的监测信息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

  (八)监测信息通报

  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内外通报机制。

  1.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向社会公布的监测信息要及时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2.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应将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给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3.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适时通报监测结果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根据具体情况与行业协会合作召开商品质量分析会,组织相关销售者和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通报监测结果,商研解决商品质量问题的办法,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九)样品管理

  1.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可以由承检单位带回,也可以封存于销售单位保管;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所保管的样品。

  2.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检验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监测抽样中所购买的样品属于国有财产,监测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对样品的使用情况分类列表造册,并将实物按合格、不合格、可使用、不可使用进行分类,并按要求及时将样品移交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承检机构移交样品时,应当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相关部门(接收方)、检验机构(移交方)、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部门(证明方)三方工作人员在场,对移交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接收的样品由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相关部门保管处理。

  (十)档案管理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其他

  为规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应统一使用“福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系统”,及时将监测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参照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文书和表格。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0月12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品质 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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