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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遵府发〔2006〕10号)

   2011-08-08 541
核心提示: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号),进一步明确改革目标、基本思路、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市粮食供求平衡和粮价基本稳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地的管理,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种树、鱼塘等非农业种植用途,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工作力度,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认真落实对种粮农民直补政策,张榜公布补贴标准、金额、兑现办法,接受群众监督,将直补资金真正补贴到种粮农户。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三)大力发展“订单粮食”,增加农民收入。要坚持以市场为取向,培育、引进优质、适销、高效的粮食品种,增加农民种粮的比较效益。仁怀、习水、桐梓等地要切实抓好高梁、小麦的订单种植,满足以茅台酒厂为主的白酒酿造企业原材料需求。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订单粮食”的内涵,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企业双赢的长效机制。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寻求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新途径、新办法,提高耕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对种粮大户,要给予重点扶植和帮助。
 
  (四)按照省、地、县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市、县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在市级储备粮4.4万吨和各县、区(市)按照2003年粮改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的基础上,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逐步充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市、县储备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责任,严格管理,轮换规范,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五)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今年内,市、县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和落实粮食预警调控指标。粮食、农业、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把政府的调控落实到具体工作上。
 
  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调整企业基本布局,发挥区域优势,合理利用资源,完善法人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搞好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结合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状况,实行分类决策,整体推进的办法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资产状况优良的企业,通过改造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成为政府粮食调控的载体。资产与负债持平并略有净资产的企业,国有资产全部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吸纳社会资本或职工入股进行改组改造,组建新的股份合作企业。资不抵债的企业,原则上实行租赁、出售、破产、关闭。重组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大力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油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及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代会通过,制定既符合政策规定又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重点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好内退人员的生活费问题,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二是解决好拖欠社会保险费问题,要通过处置资产、分期偿还等办法,逐步消化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三是妥善解决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续保问题。企业改制成本主要由企业自行筹措,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政策等方面要继续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予支持,按照黔府发[2002]1号文件精神,继续落实各种财政扶持性资金;各地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不逃废银行债务的前提下,根据改革需要依法处置自有房产、建筑物以及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出售转让资产发生的税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遵府发〔2003〕12号)文件规定办理。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使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两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认真落实和解决国有粮食财务挂账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规定,对经审计认定后的政策性挂账,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经营性亏损由原有企业承担,要按照“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妥善落实银行债务,不得借改革之机,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
 
  三、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严格粮食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化,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资格审核管理工作的要求,对过去已经办理粮食收购营业执照而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和今后申办粮食收购业务的,必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给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定期审核。粮食、质监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原粮和粮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调控。要制定全市粮食市场建设规划,重点抓好市级粮油交易市场的改(扩)建工作和产区粮食集贸市场建设,完善市场设施,提升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大宗粮食交易入市进行。所有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原则上,我市粮食收购、批发和年销售量在200吨以上的零售企业的最低库存量不应低于当年经营量的10%。各地要按照省、市规定,加强对本地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的监管。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
 
  (三)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的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加工、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也不得压级压价扰乱市场。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哄抬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质监、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一视同仁,积极为其做好信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运输、经营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引导他们合法经营,诚实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2003年各县、区(市)成立的粮改领导小组要继续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改革的组织、领导、协调任务。领导小组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充实,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和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主要有六项: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市场足量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四是建立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补贴足额到位。五是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六是深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区(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责任落到实处。
 
  (三)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要认真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管理,组建执法机构,充实和配备人员,搞好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各县、区(市)编委参照市编委关于市粮食局行政职能调整方案,认真指导和帮助粮食行政部门做好行政职能调整。要继续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督促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救灾救济粮等的供应工作,保证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四)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务必使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县、区(市)政府要按照自行决策,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报市粮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全市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在今年底结束。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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