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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7]42号)

   2011-05-28 469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粮食经济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和实施股份制改革。要以资产为纽带,加快国有粮食企业的组织结构创新,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县(市)区域、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以省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以会昌米粉和宁都、信丰、上犹等地的优质大米生产企业以及赣南粮油批发市场为依托,力争在市内培育1—2个有特色、上规模的粮食企业集团。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的改组改造,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做精做活一批国有粮食企业。宁都、信丰等粮食主产县,要以优势企业为基础,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购销企业。其它各县(市、区)在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基础上,对商品粮源少和边远山区的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全市将重点选择1—3个县开展粮食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同时,每个县(市、区)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推行股份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2、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按市场化的要求盘活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购销网点和进行仓储设施改造。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要支持企业整合、盘活有效资产,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经营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对闲置的粮食仓储设施,在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对外进行租赁、承包或公开处置。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和当地的实际,合理调整粮食购销网点布局,加强对粮食经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投资进行仓储和经营设施的改造,对地处城区的粮食仓库,可以按照“退城进郊、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置换,以改善和增强当地的粮食仓储实力。对国有粮食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粮食仓库或通过 “退城进郊” 置换土地建设粮食仓库的项目,给予免收相关规费的政策支持。对目前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做优做强。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加强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要加快以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在资源整合、科技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市场开拓和企业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每个县(市、区)要重点扶持发展1个以上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在当地的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专款,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鼓励以粮食购销为主的龙头企业发展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提高合同履约率,实现农企双赢;鼓励以加工为主的粮食企业延伸产业链,建立优质粮油生产基地,打造优质产品品牌,提高粮食综合效益。对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整合重组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改制重组的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在粮食系统内划拨的,免收相关规费。
 
  4、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尚未完成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分流和置换身份改革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做好职工分流和社会保障工作,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妥善的安置和补偿。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在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全额返还本级粮食局财政专户,优先用于交纳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和安置职工,结余部分可在系统内调剂使用。
 
  二、积极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切实履行依法管粮职能
 
  5、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粮食部门管理职能的实质性转变。各级粮食局要进一步理顺与国有粮食企业的关系,转变工作职能,切实将工作职责转到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上来。粮食局对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负责国有资产监管、领导班子的人事任免与管理考核、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与指导,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6、加快完成市、县级粮食局新增行政管理职能的审核批复,明确粮食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视和加强粮食管理机构建设,增加对全社会粮食行业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加快完成粮食部门新增行政管理职能的审核批复工作。要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明确粮食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确保其能够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7、切实落实依法管粮的各项行政职能。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粮食收购经营主体入市资格的审核工作。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规范对所有入市收购粮食的经营主体基本条件的审核程序,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主体,加强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要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建立粮食行政执法体系,强化粮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完善全市粮油质检体系,建立健全市、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推进面向全社会的粮油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保障粮油食品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按照法定的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明确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地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有效形式,切实规范和加强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国有粮食企业的人事管理、事权管理和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本金的监管,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管理中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变更等基础性工作以及重大资产的处置,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粮食局、国资委要研究制定加强全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性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实施。在企业改革或所在地调整城镇建设规划时,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对登记在册的粮食仓库报废、拆除、产权转让,须报市粮食局、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转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9、以加快赣南粮油批发市场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要重点抓好赣南粮油批发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快市场建设步伐,并以此推动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的完善。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同时要与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相衔接,与建立幅射全市乃至周边省的粮食物流供应链结合起来,促进粮食安全、快捷、高效、低成本流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从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和全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角度,积极支持赣南粮油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报建、信贷和税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等项目,以推进我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10、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经营主体,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各级粮食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粮食经营主体贯彻国家粮食购销政策,采取措施保护农民的种粮利益,稳定市场价格,确保粮食安全。要鼓励和规范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大力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活跃粮食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努力发挥粮食经营的主渠道作用,在“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下,尽量多收购粮食,多掌握粮源。在国家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指定的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要求,挂牌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要认真做好军粮、受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工作。
 
  11、建立完善粮食应急和粮食监测预警机制,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各级粮食局要根据当地政府颁布的《粮食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并抓好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要确定一批能适应粮食安全应急调控需要的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保持长期联系,实行专门管理,适当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状态下粮油产品能加工、调得动、用得上。各级粮食局及价格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粮食产销和市场流通的粮情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和相应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需和价格动态,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粮食宏观决策、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依据,为粮食企业经营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12、巩固和完善地方粮食实物储备制度。要从增强本级人民政府对当地粮食市场应急调控的需要出发,建立相应规模的市、县粮食实物储备,并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粮食安全应急调控需要。地方储备粮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控,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调用畅通。
 
  四、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保障粮食行政管理的顺利实施
 
  13、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对粮食工作的责任。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将中央对粮食省长负责制规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对本辖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供需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粮食安全。
 
  14、建立政府对粮食行政执法的协调机制。根据“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的要求,市、县政府要成立由粮食、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避免在粮食流通的行政执法中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或者因管理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形成管理空白区等问题。必要时,将适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有重点、阶段性的联合执法,加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及时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以维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粮食流通的良好秩序。
 
  15、切实解决粮食部门依法履行新增管理职能的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问题。要根据粮食部门新增的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粮食流通统计、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和军用粮油保障等工作职能的需要,相应调整、充实粮食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并将其人员经费、必要的装备设施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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