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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25号)

   2015-01-09 733
核心提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0月14日
 
  鹰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6号),组建鹰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暂停实施的职责。
 
  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二)下放的职责。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包括审批、校验、变更)。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包括效验)。
 
  4.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审批。
 
  5.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
 
  2.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4.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5.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资格审批。
 
  6.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7.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8.跨省义诊活动备案。
 
  9.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
 
  10.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增加的其他职责。
 
  (四)划转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卫生局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各地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研究制定并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八)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负责完善生育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员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各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五)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十六)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民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科研监测工作。
 
  (十八)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12个职能科室:
 
  (一)行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信息和公开、安全保密、普法等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人事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统战、人武部、团委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外宣传、援外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科(行政服务科)。
 
  组织起草全市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备案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宣传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和管理及相关咨询等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计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四)规划财务统计科。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协调中央和省等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卫生计生财务、会计、基建、大型医疗器械采购与管理规章制度及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五)医政医管医药科。
 
  组织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指导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及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监督指导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措施;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六)疾病预防监督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妇幼保健和信息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及妇幼卫生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拟定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负责基本卫生保健管理与评估,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对相关政策、规划组织指导实施。负责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八)中医科教科。
 
  组织实施和落实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全市中医、中西医结合教育、科研工作。
 
  负责实施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员教育培训和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基层卫生计生指导和考核科。
 
  指导并推进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负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指导县(市、区)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市医药卫生综合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具体承办城区公立医院改革事宜。
 
  (十二)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全市血吸虫病、地方病的综合治理、科学防治工作。
 
  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科学普及和健康教育。负责全市控烟工作。
 
  纪工委(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市人民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纪工委书记1名;正科级13名、副科级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工委、监察室的行政编制2名,由市纪委、监察局单列管理。
 
  (三)核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财政补助聘用人员指标5名。
 
  (四)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
 
  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鹰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鹰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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