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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22号)

   2013-06-13 526
核心提示: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一)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电与农业同价。用水价格,属于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水价执行;属于城镇供水的,由各州(市、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农业水价水平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地)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以及鼓励类商业用电价格、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与工业同价。其受电变压器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价格按照大工业电价执行;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按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地)

  (三)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鼓励类商业用水,已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业用水价格执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地)

  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四)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地)

  (五)鼓励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州市地)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六)持续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促销服务费项目,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零售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州市地)

  (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成立零售商、供应商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合同文本应事先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应在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核定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州市地)

  (八)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规范和查处零售商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严厉查处零售商凭借优势地位强制交易,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滥收费用以及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取商业贿赂等行为。加强对大型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将大型零售企业作为市场监管的巡查重点,及时核查处理供货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查纠大型零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各州市地)

  四、进一步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九)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通行,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保障制度。对重点生产企业和物流运输企业、重点产品实行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对电煤公路运输收费减半征收;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企业,实行积极的交通运输支持政策;对认定的省内成建制的大客户物流企业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减免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经委,各州市地)

  (十)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严格执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逐步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加强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运营和养护管理。(牵头单位:省交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州市地)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十一)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包括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州市地)

  (十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实际使用的个人、单位等最终用户收取费用。未能实现向最终用户直接收费的,各专业经营单位应与物业企业协商代收代征事项,签订有偿服务委托协议,有偿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责,不得转嫁给用户。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与居民用水、用电同价。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将生活垃圾清运到垃圾处理场或垃圾中转站的,除缴纳垃圾处理费外,一律免交其它一切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州市地)

  (十三)继续开展对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检查,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有效规范中间业务收费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收费项目等政策性规定的学习和教育活动,把开展不规范经营整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职责范围,强化对收费项目的管理。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促进二级地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鼓励二级地市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提高银行卡普及率,平稳实施我省银行卡收费调整方案。(责任单位: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各州市地)

  (十四)严厉查处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电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电信资费水平进一步降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地)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十五)加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的检查,农产品市场收费等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规范大型零售企业的明码标价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促进公平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州市地)

  七、完善财税政策

  (十六)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落实好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各州市地)

  (十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抓紧落实提高小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积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推行工作。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的标准减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推行营业收入税额差额征税办法,避免重复征税;推行货运代理税收办法,促进第三方物流业务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州市地)

  八、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十八)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合理布局流通行业用地。在下达配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向流通行业倾斜,保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流通行业合理用地。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畜产品加工冷藏产品配送中心、标准化菜市场、农贸(菜)市场用地,仓储设施、配送中心、转运中心以及物流园区等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不改变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可按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租赁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于在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内建设的鲜活农产品保鲜库等储藏设施和物流业仓储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结果在有效媒体和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地)

  (十九)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的规模相对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州市地)

  九、加强便利物流配送

  (二十)积极推进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重点推动冷链物流、农产品物流、医药物流、连锁商业物流等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城乡末端配送,利用“万村千乡”等工程,努力构筑农村商贸流通配送网络。加大配送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企业使用或更新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标准托盘、条码、智能标签等先进技术,提升物流配送标准化及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区域间区域内物流结点和物流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与衔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地)

  (二十一)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对城区内承担配送业务的车辆实行通行许可制度,对一般车辆禁停和禁行的路段给予城市配送必要的停靠、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各州市地)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二十二)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并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公布有关数据和情况。(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等,各州市地)

  2013年5月24日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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