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2日重庆市商务委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各区县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数量表.docx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8月7日
重庆市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重庆市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保障体系,规范应急网点,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和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3号)、《重庆市粮食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网点是指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选定,在我市境内承担粮食应急加工、配送、销售任务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及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供应实际需要,建立市、区(县)两级粮食应急网点。
第四条 粮食应急网点的选定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商务委负责我市粮食应急网点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检查,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区(县)商务局负责辖区粮食应急网点的选定和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指导服务、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粮食应急网点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应急加工、配送、销售等设施布局及建设,确保突发事件时,应急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第二章 粮食应急网点的选定
第六条 粮食应急网点选定应当与粮油储备、军粮供应、放心粮油工程相衔接,合理布局。
第七条 粮食应急网点选定实行自愿原则。凡在重庆市内依法已经工商登记、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粮食加工、配送、销售企业(供应网点),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经实地考察、核实,根据实际需要选定。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信誉。
(二)已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范围,取得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或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识。
(三)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含任何违禁物质,产品质量稳定,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所生产的各种粮油产品在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粮油质量检测中均未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
(四)企业正式投产1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已获得工商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不含已受理或已公示、未获得注册证书者)。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五)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稻谷加工设计能力为日处理稻谷80吨(含80吨)以上;食用油加工为每天处理油菜籽或精炼50吨或灌装100吨以上。
(六)已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
(七)企业生产环境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消防安全设施完备,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八)企业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认定1 个符合条件的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1 个食用油生产企业;对人口较多的区县、粮食生产大区县、粮食加工企业较多的区县和粮食储备量较大的区县,可多认定1—2个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食用油生产企业。??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销售规模和物流中转能力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保证经营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三)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仓库使用面积、营业用房面积和办公面积能够满足实际需要,建筑结构稳固。
(四)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密闭运输车辆,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能满足应急情况下的粮油运输。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开展粮食产品批发零售业务,日常运转正常、发展良好的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油店、大型超市或大型粮食加工、配送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和其他粮食零售门店。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近2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营业场所交通便利,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建筑结构牢固,方便和满足应急状态下群众购粮。
(四) 有避免粮食产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五)营业场所整洁、通风、明亮,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
(六)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消防、通讯设施齐备、完好、有效。
(七)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商品明码标价。购进粮食商品时有正规销售发票,有粮食购销台账。保留粮食供货者及粮食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
(八)建立不合格粮食产品退市制度和可追溯制度。经营的粮食产品必须是取得“QS”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经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粮食产品。
第三章 粮食应急网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区(县)商务局应当与其选定的粮食应急网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诺在应急情况下承担应急粮食加工、配送、销售任务。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
第十二条 区(县)商务局应当建立辖区应急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报市商务委备案。 区(县)商务局应当定期对辖区粮食应急网点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网点应当保持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不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粮食应急网点在应急状态下,应当积极承担应急粮食加工、配送、销售任务。除不可抗力外,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或故意不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的,将取消资格,对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非应急状态下,应当服从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配合督促检查,参加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网点实行退出机制。网点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商务局报告。区(县)商务局发现粮食应急网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确认不能继续承担应急任务的应终止协议、及时退出,由区(县)商务局另行选择相应网点补充,并报市商务委备案。
第十五条 市商务委对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加强引导支持,鼓励和扶持粮食应急网点发展,增强商务系统应急保供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县)级粮食应急网点管理办法由区(县)商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