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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琼农字〔2009〕68号)

   2011-04-13 870
核心提示: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切实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各任务承担单位:
 
  为切实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6号)和《海南省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琼农字〔2009〕53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我省将组织开展300批次各类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含水产品类)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其中执行农业部年度监控计划任务100批次、省专项整治任务监控200批次。监测样品包括:鸡肝70批次、猪肉60批次、蜂蜜10批次、牛奶10批次、猪尿150批次。
 
  二、各相关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监控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检测与结果报送工作。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2)执行。残留检测项目包括:鸡肝检测磺胺类,猪肉检测地美硝唑/甲硝唑,蜂蜜检测氯霉素,牛奶检测三聚氰胺以及猪尿检测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
 
  四、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样品抽取、检测和结果上报要严格按照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9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鸭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时段,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农业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以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不具备确证检测条件的项目,应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检测后出报告。检测结果由送检单位按要求上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附件4)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附件5)。检测阳性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留办。
 
  (七)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以2008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监控重点。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除上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外,还要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已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五、各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残留检测单位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启动追溯程序,查找问题根源,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及时报省农业厅兽医处。要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六、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一是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二是检测结果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附件6)要求,分别报残留办、省农业厅和抽样单位。各市县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农业厅兽医处。
 
  七、本方案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至12月,具体安排如下:
 
  ①第一阶段:3月30日~4月30日,兽药残留检查、抽样、检验、反馈、异议处理和汇总、上报;
 
  ②第二阶段:5月10日~6月25日,兽药残留检查、抽样、检验、反馈、异议处理和汇总、上报;
 
  ③第三阶段:7月20日~8月25日,兽药残留检查、抽样、检验、阶段、异议处理和汇总、上报;
 
  ④第四阶段:10月20日~12月10日,兽药残留检查、抽样、检验、反馈、异议处理和汇总、上报;
 
  3月~12月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开展流动检查、抽样、检测;
 
  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于6月25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向省农业厅上报我省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中兽药残留监控抽检总结。并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次上报残留办。
 
  八、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本监控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样品抽取、检测、结果上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
 
  九、在监控过程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联系。联系人:林日简、李庆霞,联系电话:65333553。
 
  十、有关附件请登陆海南农业信息网(http://hiagri.gov.cn/sites/MainSite/)下载。
 
  二○○九年四月三日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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