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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泰政办发〔2010〕218号)

   2011-03-08 522
核心提示:  泰兴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公

  泰兴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资源整合、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控、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1.3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况的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1)发生自然灾害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事故危害范围跨乡级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事故处理涉及市政府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4)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涉及面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事故伤害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死亡的;在学校内或地区性、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伤害人数超过10人或出现死亡的;

  (7)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出批示的。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市成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农委、商务局、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经信委、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3)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4)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减少人员伤亡,避免事态扩大;

  (5)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决定采取有关控制和监管措施;

  (6)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信息发布等。

  2.2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市农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3)贯彻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4)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组织编制和修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7)汇总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8)完成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3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善后处理组。

  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人员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疾患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

  应急保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维护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和事故现场秩序,协助事故调查组、人员救治组开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2.4  有关部门职责:

  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并及时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对原粮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市农委负责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生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开展对农产品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有关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环保局:依法开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由于环境污染而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有关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查明疾患原因;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及公共安全等工作;配合调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依法对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发生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各部门应根据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对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全力支持。

  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本乡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当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除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外,应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6  市农委、商务局、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与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重点品种以及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实行安全监测,加强对高风险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消费等环节的安全监测工作。

  2.7  市农委、商务局、粮食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预警、应急处理系统,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作。

  3  事故的报告和评估

  3.1  市有关部门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2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波及范围、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面临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3.3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了解事故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必要时由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商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或授权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3.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3.5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信息,应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3.6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健全日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4  预案的启动程序和条件

  4.1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各单位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

  4.2  对符合本预案规定的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之一的,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同时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授权事故发生单位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相应地派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警戒保卫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4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4.5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小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服从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由指挥部上报市政府。

  4.7  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

  4.8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4.9  市财政建立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委员会共同管理,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5  预案的终止

  5.1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

  5.2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向市政府汇报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3  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附则

  6.1  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重大食用农产品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农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用农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农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引发或可能引发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事件。

  6.2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指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职能单位。

  6.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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