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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粮食生产遏制耕地抛荒的通知(苏政通[2008]5号)

   2011-03-08 631
核心提示: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扶持粮食生产遏制耕地抛荒的有关政策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08]5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扶持粮食生产遏制耕地抛荒的有关政策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全区扶持粮食生产和遏制耕地抛荒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正确执行好国家粮食直补政策。各项粮食补贴的发放必须坚持“谁种粮谁享受”的原则,不种粮食的农户一律不享受粮食补贴。凡抛荒耕地或改种非粮食作物的耕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摸清底子,核准数据,并登记造册。农户享受的各项粮食补贴,由区政府统一扣除,用于对抛荒耕地的开垦和耕种进行补偿。如因工作疏漏,未按规定发放粮食补贴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追回。各村、组确定和发放各项粮食补贴前,应进行张榜公布,自觉接受农户监督。

  二、加强被污染及水毁耕地的利用与开发。确因工业污染原因无法种植粮食作物的,鼓励农户种植非食用农产品。确因水毁原因不能种植水稻的,农户可以种植旱粮作物,仍然享受国家粮食补贴。

  三、加大耕地利用和土地流转力度。对于基本农田双季改单季或季节性抛荒以及承包方外出经商务工而抛荒的耕地,必须限期按农时恢复耕种。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必须耕种;如承包方不能耕种的,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凡基本农田(耕地)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另行发包或流转。

  区政府鼓励耕地向种粮大户集中,支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

  四、加强对耕地抛荒的综合治理,建立耕地抛荒约束机制。凡双季改单季或季节性抛荒的,取消粮食补贴;全年抛荒的,取消农业所有补贴。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区扶持粮食生产和遏制耕地抛荒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户监督。区里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区政府督查室:2880345,区农业局:2883284,区财政局农业股2889020)。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全区扶持粮食生产和遏制耕地抛荒工作取得实效。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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