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测体系,深入推行市场准入制度、监督抽查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我省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可靠,基本食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出口商品合格率达到99%以上。但是,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企业生产条件差、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强,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少数企业缺乏诚信,有的甚至逃避检验监管,致使不合格产品流出厂门甚至输出国门;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我省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
(一)坚持从源头抓质量。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依法依规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建立严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农产品,着重加强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对工业品,着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
(二)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验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严防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坚决退市和召回,该销毁的必须销毁。
(三)搞好进出口商品安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检验检疫、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要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省。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建设,从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种养殖基地标准化建设、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加强管理,形成区域化的出口产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增加机电产品、精深加工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在出口产品中的比重。
(四)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质监部门要会同农业、卫生、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十一五”标准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围绕提升与发展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我省科学、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搭建全省标准化技术服务平台,完善标准制(修)订快速反应机制,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加强产品质量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围绕发展我省主导产业,着重提升涉及安全产品的监督检验和检验检疫检测能力。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建立技术装备精、检测水平高、支撑能力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级区域公共检测平台,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建立完善统一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和国际通行的实验室评价制度,为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检验检测技术保障。
(六)健全质量信用体系。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为重点,搭建质量信用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质量信用制度,构建全省质量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继续推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向食品行业全面推行,争取到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七)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检测信息互通,不搞重复建设。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切实改善监管部门一线队伍的执法装备,配备一批先进设备,解决质监和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加快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检验检疫部门电子执法工程推广工作,建立“大网络、全覆盖、无缝隙”的产品监管格局,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八)完善预警与应急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努力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九)积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要把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对达不到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必须限期改造。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行为。鼓励大企业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要建立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确保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加强领导,把握舆论,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各级政府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所有企业都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增强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加快《山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质量奖励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法规和规章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法规、规章。
(四)发挥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揭露、曝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省产品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各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根据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查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地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