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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口岸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及监管工作程序

   2013-05-06 387
核心提示:  海南口岸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及监管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海南各口岸进出境集装箱卫生处理及其监管工作,确保卫

  海南口岸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及监管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海南各口岸进出境集装箱卫生处理及其监管工作,确保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有效,根据《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1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南各口岸进出境集装箱(含重箱和空箱,下同)的卫生除害处理及其监管工作。

  3  工作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17号令);

  3.4《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国质检检〔2004〕497号);

  3.5《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细则》(国质检〔2001〕60号);

  3.6《集装箱薰蒸规程》(SN/T1124-2002);

  3.7《入出境集装箱及货物消毒规程》(SN/T1253-2003);

  3.8《入出境集装箱及货物除虫规程》(SN/T1281-2003)。

  4  工作职责

  4.1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管理处负责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各有关分支机构完善集装箱场站登记管理,安全、有效开展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

  4.2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具体负责海南口岸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卫生除害处理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卫生除害处理安全规章制度。

  4.3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分支机构、机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和指导卫生除害处理单位的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

  4.4具有卫生除害处理资质的单位在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对进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工作。

  5  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范围和方法

  5.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5.1.1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5.1.2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5.1.3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5.1. 4经检疫发现带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和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害生物的;

  5.1.5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5.1 .6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5.1.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5.2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对象

  5.2.1 病原微生物;

  5.2.2 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木质包装及其他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物。

  5.3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

  5.3.1熏蒸法

  5.3.1.1实箱应采用熏蒸法

  5.3.2喷洒法

  5.3.2.1框架箱应采用喷洒法

  5.3.2.2空箱或开顶箱可采用喷洒法或熏蒸法

  5.3.3对集装箱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应根据处理对象等情况,采用经国家质检总局或海南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处理方法和药物进行处理,同时应避免对集装箱及其装载货物造成损害。

  6  卫生除害处理的地点和要求

  6.1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一般应在出入境口岸地进行。

  6.2对出境集装箱重箱的卫生除害处理,可在出境货物的产地进行。

  6.3对卫生除害处理的场地和集装箱的要求

  6.3.1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场地必须纳入进出境集装箱场站登记管理,经营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业务的场站,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方可开展卫生除害处理业务。

  6.3.2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专用的相对封闭式场地,场地平整、可供对足够数量的集装箱实施查验或卫生处理;

  b)具有易清洗的硬化地面,大门、围墙和下水道有防鼠设施,无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孳生地,病媒生物监测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c)具有完善的卫生除害场站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d)具有专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熏蒸场地,四周有防护栏,并有熏蒸专用场地警示标志、四周上风向50m,下风向100m无人作业和办公;

  e)具有专职或兼职卫生除害处理场地管理员,负责协助检验检疫机构或有资质的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对场地进行管理,处理实施卫生除害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6.3.3对需进行卫生除害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的要求

  集装箱箱体要结实、箱壁不得有孔及开口,地板、顶蓬上下不能有裂缝,门关上时橡胶片必须紧密,货物占箱体体积的60-80%,货物距顶蓬0.6m以上,集装箱单层平放地面,箱体与箱体间隔0.5m,卫生除害处理期间不得移动。

  7  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要求

  从事进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工作指导。

  7.1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人员核准资格证书;

  b)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中应有消毒、除虫、除鼠卫生处理内容);

  c)税务登记证;

  d)组织机构代码证;

  e)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品运输、储存、使用许可证;

  f)危险品运输押运员、安全员证书(专用车辆必备);

  g)职业卫生许可证书及从业人员培训证;

  h)熏蒸处理器材和检测仪器设备,以及安全防护器具、急救药品和设备;

  i)熏蒸处理安全管理制度、处理方案、操作规程、残渣处理方案;

  j)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7.2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下,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新时期的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

  8  卫生除害处理工作模式及流程

  8.1对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采用逐箱卫生除害处理+监管模式。

  8.2工作流程

  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出具卫生除害处理通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卫生除害处理散毒和效果检查—出具卫生除害处理报告书—集装箱承运人凭卫生除害处理报告书进行集装箱吊装作业等环节。

  9  作业要求

  9.1出具卫生除害处理通知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具备本程序5.1情形的进出境集装箱,应按签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编号4-2)。

  9.2  卫生除害处理的申请和受理

  9.2.1 集装箱承运人、代理人或货主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向卫生除害处理单位申请实施卫生除害处理时,应填写“卫生除害处理申请书”,同时递交集装箱及货物相关信息(提单、装箱单、进出口国家等)。

  9.2.2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具备卫生除害处理条件和能力的方可受理;不具备的不得受理。

  9.3卫生除害处理方案及其核准

  9.3.1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应根据处理对象、方法等情况,拟订卫生除害处理实施方案,并报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实施。

  9.3.2检验检疫机构应认真审核实施方案,对其是否能达到处理要求进行评估。对达到的予以核准;对有缺陷的指导完善。

  9.3.3卫生除害处理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的人员及工作职责、药物及器械的选择,药物浓度及剂量、作业时间、操作方法及步骤、安全措施及质量控制等。

  9.4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必须在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和指导下,依据《集装箱熏蒸规程》(SN/T1124-2002)、《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SN/T1253-200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SN/T1281-2003)等相关规程规定的方法、步骤和程序,对进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9.5卫生除害处理的监督和指导

  9.5.1监管机构应派员到卫生除害处理现场,对卫生除害处理的实施实行逐批逐箱的监督和指导。

  9.5.2对卫生除害处理进行现场监管和指导的主要内容如下:

  a)查看熏蒸处理的场所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b)确认被熏蒸的对象。核实被处理对象的数量、种类、品名、包装、待处理集装箱号等情况;

  c)查看卫生除害处理过程中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d)监督卫生除害处理过程现场的安全警戒设置;

  e)监督卫生除害处理过程操作人员是否按有关处理规程、方案进行操作处理(有无进行药物浓度检测、通风散毒时间是否符合要求)。重点监督药物用量、作用时间、处理范围以及程度是否符合要求;

  f)监督卫生除害处理操作人员是否进行现场记录。

  9.6卫生除害处理的散毒和效果检查

  9.6.1对已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散毒。未经散毒的集装箱禁止移动。

  9.6.2在集装箱散毒后,卫生除害处理的监管人员应对处理效果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重新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9.7记录与报告

  9.7.1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对进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工作时,应详细做好现场工作记录。

  9.7.2卫生除害处理工作结束后,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应及时出具“卫生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或《卫生除害处理单位集装箱熏蒸告知单》,并经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人员签字后送达卫生除害处理申请人。

  9.7.3卫生除害处理申请人应及时将收到的“报告单”报送出具卫生除害处理通知书的检验检疫机构。

  9.8 核销放行

  9.8.1 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业务范围内经卫生除害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进行审核,凭“卫生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或《卫生除害处理单位集装箱熏蒸告知单》予以放行。

  9.8.2集装箱承运人在收到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出具经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人员签字的“卫生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后方可进行集装箱吊装作业。

  10  安全事项

  10.1禁止在夜间或强风、暴雨等不适合熏蒸处理的气候条件下进行熏蒸施毒或散毒作业。

  10.2实施熏蒸/喷洒前,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的集装箱场站应清理熏蒸场地,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应劝告卫生除害处理场地内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及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监管部门现场签名确认方可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10.3实施熏蒸处理期间,应在被实施熏蒸处理的集装箱箱门张贴醒目的熏蒸警示标志,箱门由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加锁或封条,并且派人加强巡回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危险区域,确保人身安全。

  10.4熏蒸/喷洒工作中,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应对药物残渣、包装物、盛放器皿、保护用品等已被污染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产生的物品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理。

  11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程序或相关法规,导致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事故发生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经卫生除害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出具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未监督和指导卫生除害处理单位作好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1.2卫生除害处理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未进行卫生除害处理,或未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规程对进出境集装箱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卫生除害处理单位的的责任。

  11.3 集装箱承运人、集装箱场站、代理人或货主等相关部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除害处理单位相关规定,不协助、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卫生除害处理单位实施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导致事故发生,或逃避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集装箱承运人、集装箱场站、代理人或货主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12.  本程序由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管理处负责解释。

  13.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程序相关内容如与国家质检总局或海南局今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不一致处,从其规定。



 
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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