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稳定水稻种植面积,解决水田抛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益阳市耕地耕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水田抛荒。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承包经营户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不维持耕地的农业用途而导致抛荒的,由发包方向承包经营者每亩收取相当于本地农作物年平均产值20%的代耕费,全额用于复耕复种。对连续两年抛荒的水田,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土地承包权。
二、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坚持“谁耕种谁受惠,不耕种不受惠”的原则,对承包水田不种水稻的农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予发放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等政策性补贴;对种植一季稻的农户,只发放一半的种粮补贴。
三、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水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租包水田种粮的大户由区、乡两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依法查处闲置建设用地。禁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水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实行一票否决制。没有完成种粮任务的乡镇、街道,不能评为年度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没有完成种粮任务的村,不能评为“五星村”。
六、建立粮食生产责任制。乡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和驻村干部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农业的领导和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未完成水稻种植任务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能评先评奖。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