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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下达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甘兽医〔2014〕27号)

   2014-07-14 609
核心提示: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加强全省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大假劣兽药查处力度,保障动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加强全省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大假劣兽药查处力度,保障动物用药安全,根据农业部《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4〕2号)和《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4〕8号)要求,在全省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任务
 
  2014年全省计划兽药质量监督抽检300批,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240批,其中农业部下达我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150批,兽药残留监控200批,省上配套兽药质量监督抽检150批,兽药残留监控40批。
 
  二、抽检原则
 
  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和《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兽药监督抽检和残留监控是掌握兽药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不断提高兽药质量水平的重要监管措施。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积极做好抽样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工作顺利开展。
 
  (二)检打联动,严格执法。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对抽样过程中发现的假劣兽药产品以及被通报的不合格兽药产品,要依法实施100%查处。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特别是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兽药经营者要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从严查处。此外,为配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实施,对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兽药产品要一律予以查处。
 
  (三)科学抽样,兼顾全面。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要按照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的具体要求,做好2014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抽样任务。抽检工作要严格依抽样方案要求进行。样品抽取要按照各地兽药经营和畜禽养殖情况,合理安排抽检数量和任务,既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产品,又要兼顾覆盖面,做到科学、公正地反映全省的兽药质量状况和畜产品安全水平。
 
     附件下载:一、甘肃省201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二、甘肃省2014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实施方案
 
  甘肃省兽医局
 
  2014年3月12日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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