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现将海南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定(试行)》(琼食安办〔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提高事故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信息报告与管理规定。
第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重大(Ⅳ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Ⅰ级事故、Ⅱ级事故、Ⅲ级事故和Ⅳ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报告和通报
第四条 责任报告单位分别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地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 责任报告人分别为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在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个小时内向所在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所在地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所在地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时,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给同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第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原则上按下列要求及时报告,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增加报告的次数和内容。对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的,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二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初次报告的特点是快。
(二)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的进程及时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内容。阶段报告(也称进程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进程报告的特点是新。
(三)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责任追究等。总结报告(也称结案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结案报告的特点是全。
第三章 信息报告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以下要求做好报告登记和处理。
(一)填写《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附表1),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相关食品、发病人数、临床表现及病人就诊地点、诊疗情况以及交通和通讯方法等;
(二)通知报告人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中毒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食品安全事故通报》,由主管领导签署后,按本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附表2)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附表3),分别在事故核实后的24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
(二)未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通报涉及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相关地区协助调查的,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附表4),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报相关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尽快向提出协查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紧急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继续向通报和报告的部门提交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报告、通报、交流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季度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汇总报表》(附表5),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其他监管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结束后,及时汇总和分析本地区本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总体情况,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季(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本季(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总体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卫生部。
第十七条 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报告和管理条件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进行报告和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十九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或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迟报、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迟报、隐瞒、谎报、缓报、不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二)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食品安全事故登记表
事故发生单位: | 地点: |
发病情况: 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进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发病人数: 进食人数: 死亡人数: 可疑中毒食品:1. 2. 3. | |
临床表现: (请在相应选项处划“√”) |
5.头痛 6.头晕 7.发热 (℃) 8.脱水
9.抽搐 10青紫 11.呼吸困难 12.昏迷
若有腹痛,腹痛部位:(1)上腹部 (2)脐周 (3)下腹部 (4)其他
腹痛性质:(1)绞痛 (2)阵痛 (3)隐痛 (4)其他
若有腹泻,腹泻物性状:(1)洗肉水样 (2)米泔水样 3)糊状 4)其他
其他症状(填写):
治疗情况:
就诊或所处地点: | 诊断: |
治疗和用药情况: | |
治疗效果: | |
交通情况: | |
报告人姓名: 电话: 住址: 其他事项: 处理情况记录: 记录人: 记录时间: 年 月 日 |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标题 | |
主报 | |
抄送 | |
签发领导 | |
事件经过 | |
事件原因 | |
控制措施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
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现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给你们,请依法依职责做好工作。
事故发 生单位 | 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接收病人 医疗单位 | 单位: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事故类别 | □食物中毒 □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 □其它(填写): |
事故摘要 | |
附件目录 | |
备 注 |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4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协查通报
编号:
: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管理规定》,特提出以下协查通报,请将协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案件来源 | □事故报告 □投诉举报 □监督检查 □产品抽检 □案件移交 □其它(具体填写): |
协查类型 | □许可核实 □产品确认 □抽检结果 □行政控制 □其它(具体填写): |
事故摘要 | |
协查要求 | |
附件目录 | |
备 注 |
电子邮箱:
地址(邮编):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5
食品安全事故汇总报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发生 时间 | 发生地 | 事故单位 名称及性质 | 事故性质 | 事故原因 | 有害物 名称 | 被污染食品情况 | 发病数 | 死亡数 | 事故 级别 |
2.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填写此表并于每季(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3.发生地请填写至县级行政区域;
4.事故性质请在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中选择1类;
5.发病数指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事故中未死亡的病人总数;
6.事故单位名称及性质除填写单位名称外还应当注明以下类别:家庭聚餐、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学校食堂、送餐企业、食品摊贩、食品加工企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
7.事故原因填写如下之一:原料污染或变质、误用有毒物质、用具容器不洁、生熟交叉污染、加工不当、食用方法不当、食品加工人员带菌、投毒、原因不明、其它(请注明);
8.有害物名称应填写规范名称;
9.事故级别按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填写;
10.食品污染事故污染食品情况包括食品名称和数量、来源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