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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告字〔2006〕12号)

   2013-03-05 848
核心提示:为树立文明、整洁的城市形象,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卫生的人居生活环境,确保中小餐饮行业达到国家卫生城市
为树立文明、整洁的城市形象,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卫生的人居生活环境,确保中小餐饮行业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8月11日至9月25日,对全市中小餐饮店开展集中达标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餐饮经营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平、诚信、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二、通过专项整治,全市中小餐饮店应做到:
 
  (一)具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二)店外环境良好、门头牌匾规范、外墙立面装饰整洁。
 
  (三)店内基础卫生设施达到有关标准;从业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四)无店外违规经营行为。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通过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引导和规范广大经营户守法经营。
 
  四、全市各级工商、卫生、城管、市政、环保、公安、商贸、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区、县政府统一组织下参与整治活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件。
 
  五、在整治工作中,各区、县、街道办事处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以街道、旅游景点、广场、学校、单位周边为切入点,分片包干,落实责任,逐店、逐项目实施达标整治,对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地区: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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