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法综处、卫监处、食品处、动植处、检监处、认证处、稽查处、技术中心、信息中心: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发生风险事故或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361号)和《关于印发〈总局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1171号)。根据总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局于2009年6月制定了《福建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福建局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省局参照总局有关规范制订了《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食品处。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规范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工作方案(试行)》和《总局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福建局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明晰任务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在《福建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基础上,结合福建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工作对象
根据《意见》的界定,本规定所指的风险信息,是指与质检系统职责相关的,涉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面广、可能形成系统性危害,对进出口贸易、相关产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安全、卫生、环境、反欺诈等方面形成严重危害,需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处置的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但不包括日常监管中的一般性工作信息。
二、工作机构
参照总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组成,调整福建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法综处、卫监处、食品处、动植处、检监处、认证处、稽查处、技术中心和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负责人人事变动时,领导小组成员随之自动变更),承担福建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组长:詹开瑞
成员:陈宇、郭忠鹏、姜荣富、王进喜、李今中、黄炳国、朱晓南、陈烝、柯家骥、黄传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食品处。食品处陈莉莉和李立明为应急联络员,联系电话:0591-87065269、87065265,email:ciqfj061@pub6.fz.fj.cn。
三、工作任务
各相关处室对交办、转办、收集发现的风险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分别落实以下工作任务。
(一)投诉举报食品信息:食品处、动植处、检监处、认证处、卫监处和稽查处应及时处理各自收到的关于食品的投诉举报信息;办公室和信息中心等接到投诉举报食品信息时,应当认真记录并及时交由负责食品监管的相关业务管理处处理。
(二)日常监管食品信息:食品处、动植处、检监处、认证处、卫监处和稽查处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打假中发现的食品风险信息,应专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相关业务管理处。
(三)主动监测与实验室检测食品信息:食品处、动植处、检监处和卫监处要指导各分支机构和技术中心做好食品风险监测工作;注意收集各检测实验室在日常检验时发现的有关食品信息。属于风险信息的,应及时专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相关业务管理处。
(四)媒体网络和境外通报食品信息:办公室负责收集媒体和网站的风险信息,编入《福建国检信息摘要》,供省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管理处研判、参考。信息中心负责收集境外专业类媒体、网站和国际组织的食品风险信息,整理后提出建议,分送相关业务管理处研判、处理。食品处、动植处、检监处和卫监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境外政府主管部门、国际组织、使领馆通报或进出口企业、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风险信息收集工作。
(五)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和转办的信息:接到信息的各部门应当立即将信息转交相关业务管理处处理。
(六)信息中心应按照总局“两级平台、三级研判”的模式,积极参与总局食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负责福建局食品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将网络、电话有关信息收集、分类,并依据职责分工分送相关业务管理处处理。
四、工作措施
根据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针对风险信息管理工作任务,应当积极主动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对境内外媒体、网络发布的或公众询问的消息尚不能准确认定时,由相关业务管理处进行研判,确定是否需要应对或采取处置措施。
(二)对相关信息需要进行研判、处置时,根据信息核准情况,相关处室可采取组织研判、专项检查(检验检测或执法检查)、监测等相应措施;经核查属实的信息,相关业务管理处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降低和防范风险。对核准应由地方处置的信息,省局或有关分支机构应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对初步研判认为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信息,相关业务管理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尽快向总局相关司局报告,共同研判,依法采取预警应对措施,控制风险扩大,防止危害蔓延。对核准应由地方处置的信息,省局或有关分支机构应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对已采取工作措施、控制了风险和已有阶段结果的信息,承办处室应当形成阶段性工作报告,并按要求报送。
(五)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风险信息,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提请协助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但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六)各有关处室要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风险信息,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3年。
五、工作程序
(一)省局相关处室要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指定1名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明确应急职守纪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24小时无缝隙对接。请各相关处室于1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报食品处。
(二)各相关处室风险信息的第一接收人,应在信息收集后第一时间向处室负责人报告。
(三)处室负责人根据处室职责、本规范及《方案》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风险信息核准、筛查、研判、处置工作。
(四)承办处室根据筛查、研判结果,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立即依法处理;属于风险信息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方案》要求报送领导小组。
(五)领导小组收到风险信息后,应立即按照“三级研判”模式组织开展研判工作。重要风险信息可直接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信息进行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并根据“早处置”原则,快速妥善处置三级风险信息,一级、二级风险信息处置工作由省局请示总局有关司局后组织实施。需要请示地方人民政府或商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的,应主动报告和协调,沟通一致后再作处置。要按《方案》要求,做好风险信息通报、公开工作。
(六)涉及新闻媒体采访及需要对外表态的,由各业务管理处提供口径,由办公室汇总上报总局,经总局批准后安排统一答复。